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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之道——我为大案辩护主编王发旭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未知 日期:2025/7/9 15:22:38 人气: 标签:
导读:作者简介王发旭吉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首席律师,北京…

作者简介

王发旭

吉林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全国) 刑事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首席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 中心核心成员, 中央民族大学企业家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13年刑事法官, 22年刑辩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 承办重大刑事案件500余件, 擅长刑事辩护。不追求案件办理数量, 只追求案件办理质量。不仅运用法律娴熟, 而且能够准确把握国家刑事政策方向及司法改革脉搏, 擅长整体筹划案件, 轻罪和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对涉黑涉恶等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有深入的研究。霍青城

霍青城,本名刘佳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前资深媒体人,曾供职于凤凰网、《新京报》、娱乐资本论、新浪、《法治日报》等媒体,其娱乐调查报道曾登上微博热搜十余次,代表作《娱乐圈税务大地震》,以及《中国有嘻哈音乐总监刘洲的资本骗局》《刘洲被捕获刑4年半》系列,《张若昀涉1.4亿债务纠纷》《张若昀父亲起诉张若昀》系列,《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等报道。

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90后”青年律师、王发旭律师助理,与王发旭律师合作著书,为本书执笔者,执业领域主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申诉、控告等。有效辩护之道——我为大案辩护自序





自序




时光不居,自法官改行转做律师,已逾二十二载,这些年,我始终将全部精力倾注于刑事案件。我热爱律师这份职业,因为它让我能够说真话,能够言由衷发,直言不讳,直面不公,成为捍卫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条路上,我以法律为剑,以事实为盾,为保障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心尽责,取得一线生机。

近年来,刑辩律师要做到良好的辩护,难度日益增大。经济犯罪新颖化、职务犯罪中律师的取证困难、新型网络犯罪的技术化,以及涉及海量电子证据犯罪质证难,都使得成为一名有责任、有担当的刑事辩护律师愈加艰难。刑事辩护领域一日千里,想取得最佳辩护效果,不仅仅要求刑辩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法律技术,更要把握司法人员的心理,做较真的辩护、庭外辩护、综合辩护、有效辩护,殚精竭虑,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选择委托辩护的案件,首先对委托人比较挑剔,若委托人太注重关系,缺乏捍卫权利的决心,我拒绝接受委托;其次对当事人的态度很关注,如果当事人态度消极,缺乏对抗诉讼的信心,没有维权到底的决心,甚至有违心放弃的思想,我亦不接受委托;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没有争议,辩护空间不大的案件,我同样不予接受。

我辩护案件向来不拘一格,对症下药,往往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我从近年亲自辩护的实践中挑选了10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多数取得了相对公平的判决,有的揭露了司法存在的严重问题,有的为停止运动后翻案留下了证据。通过这10个案例整理成书的过程,我深知,只有真正保障律师的权益,才能保障每个公民得到有效辩护。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我均对团队的律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面对重重困难,我们辩护团队律师坚守底线,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反对团队律师一切勾兑,反对团队律师卑躬屈膝,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律师的尊严。辩护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敢于抗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远洋捕捞”案件的辩护中,我首次提出“有权机关通过案件取得的财产”必须上缴国库,不能与办案单位及所在地政府利益挂钩的观点;在涉及“扫黑除恶”司法机关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辩护中,我首次提出控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及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进攻型辩护”的观点;在涉及辩护律师不配合司法机关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审判机关多次安排开庭,辩护律师购买了机票甚至到达法院被临时通知取消庭审,故意折腾辩护律师的行为,我首次尝试主张民事起诉行为向法院索要差旅费;这些观点和主张,都得到律师界同仁的赞同和推广。

展望未来,我对刑事辩护仍信心百倍。对于那些社会不公的现象终将是暂时的,违背历史潮流的行为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改变。随着AI时代的到来,刑事辩护律师的一些辅助工作会被AI取代,但是中国的刑事案件,无法从卷宗里看到的事实和行为往往更重要,律师的主要的工作、策略性的工作无法被AI替代,刑辩大律师的工作不会被替代。

据悉,家乡信访部门正在受理各类上访事项,访民大多数是涉诉多年申诉无果的人员,这里面包括有前法官、前警察、前民营企业家等,相对之下,我在本书中选择的10个案例的当事人无疑是幸运的。这也说明,刑事案件选择有担当、有技术的辩护律师至关重要,一旦错过诉讼程序内的有效辩护,形成冤假错案,如若改判则难于上青天。

我深知,刑事辩护这条路充满荆棘,但我依然选择坚守。因为我相信,唯有律师的直言不讳,唯有律师的据理力争,才能让那些被不法权力遮蔽的真相重见天日,才能让那些被损害的权益重新回归。

这条路,虽难,但值得!即便前路艰险,我依然以笔为刀,以法为盾,与不公抗争到底。因为法治的“微光”,需要靠广大律师的坚守和努力,一点一点照亮未来。

这条路,我走定了!让我们努力从个案有效辩护开始,携手共进,砥砺前行,为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而不懈奋斗!


王发旭2025年3月2日有效辩护之道——我为大案辩护序言





序言




我和王发旭律师已认识多年,我对他比较了解。王律师供职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不仅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表现突出,在刑事辩护,包括冤案申诉平反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我多次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之邀,参加其举办的研讨会、疑难案件论证等活动,因而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许多律师,包括王发旭律师非常熟悉。另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高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采用“双导师制”,即每个学生都必须配备一名校内导师,一名校外法律实践部门的兼职导师。鉴于王发旭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杰出成就,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经讨论,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决定聘请王发旭律师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本)兼职导师。由于我是北大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本)诉讼法方向的负责人,负责法律硕士(非法本)诉讼法方向的日产管理工作,包括邀请校外兼职导师参与法律硕士(非法本)的教学、培养工作,因而与王律师有了更多的接触。

王发旭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从事法学研究,尤其是刑事辩护的研究也有着浓厚的兴趣。他曾两次在到北大参加法律硕士的指导活动时带来新近出版的著作,送给北大法律硕士(非法本)诉讼法方向的老师、同学,并请我代为向北大图书馆以及法学院图书馆捐赠。一本是《有效辩护之道:王发旭律师无罪辩护策略案例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另一本是《“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因而,我对他更加了解。前段时间,王律师给我发来微信,请我给他即将出版的著作《有效辩护之道——我为大案辩护》作序。能为自己优秀的朋友的著作作序,当然是令人高兴的事情,于是我欣然应允。收到王律师发过来的书稿后,我进行了认真拜读。经研读,我发现王律师不愧为刑辩大家,他在刑事辩护方面所取得的耀眼成绩,他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深刻洞察,以及基于这一点对刑事辩护技巧的灵活运用;他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以及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坚定维护都令人印象深刻。

首先是王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耀眼成绩。在域外国家,法官与警察、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不同的诉讼职责:警察、检察官承担控诉职责,侧重追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而法官不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其职责仅在于中立裁判:控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就判决有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就判决无罪。正因为如此,在域外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百分之一二十,甚至百分之二三十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在我国,法官与警察、检察官一样,也被要求承担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因而对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很少判决无罪。然而,王律师自担任律师以来,已获得十多起无罪判决。仅本书介绍的10起案件中,就有2起最终获得无罪的处理。河南永城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法院就作出了无罪判决,二审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江苏南京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侦查阶段就被撤销案件。如此辉煌的辩护业绩充分展现了王律师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

其次是王律师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深刻洞察,以及建立在这一点的基础上对刑事辩护技巧的灵活运用。在我国,尽管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要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然而,实践中,有的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在办案人员受到了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干预时,辩护律师就不能仅仅采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常规手段进行辩护,而必须采取一些“超常”手段有效辩护,才能有效制止个别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干预,从而使办案机关能够依法办案,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王律师对这一点有深刻的洞察,在多起受到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干预的案件中,王律师灵活作了有效辩护,有效排除了个别地方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干预,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再次是王律师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以及因此甘冒职业风险,坚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利的勇气。与民事诉讼中被告面对的是与其地位平等的作为公民个人的原告不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面对的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警察、检察机关。因此,辩护律师与警察、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是需要非凡的职业勇气,甚至牺牲精神的。王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具有“较真”精神,有勇气、有强烈职业责任感的优秀律师。譬如,在河南省某市副市长黄某涉嫌受贿案中,王律师对检察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据理力争,最终推动一审法院顶着巨大压力启动排非程序,并全盘认可了王律师的排非要求。黄某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受胁迫交代的受贿数额全部被否定,法院最终认定的受贿数额不到检察机关起诉的一半,黄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如果没有王律师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据理力争,没有启动排非程序并成功排非,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将在300万元以上,黄某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可以说,王律师要求启动排非程序并成功排除非法证据,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兔年正款款离去,龙年呼啸而来。期待王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龙腾虎跃,取得更大的成功!陈永生2024年1月11日于北大陈明楼目录


目录




自序/王发旭

序言/陈永生

第一部分法案结合,案件代理

第一章姚某盗窃古墓案

——盗墓“祖师爷”被抓获/

第二章河南齐某高利贷“民升刑”案

——一审宣判无罪,二审检察院撤回抗诉/

第三章云南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对王某的无罪辩护/

第四章甘肃王某鼎被控职务侵占案

——刑民双赢/

第五章南京企业家蒋某无证据被刑拘案

——公安侦查阶段撤案/

第六章河南某市副市长黄某受贿案

——河南某市职务犯罪“排非”成功第一例/

第七章大连市某国企“假改制”

——姜某贪污案无期改判10年有期徒刑/

第八章“91快车”实控人张某集资诈骗案

——北京高院二审改罪名,15年有期徒刑改判3年缓刑/

第九章直播间反向喊单被控诈骗罪案

——江苏谢某案一审改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第十章海南特大刑事涉黑案

——第一被告潘某辩护始末/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摘录)/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的规定(摘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

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摘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摘录)




第一部分法案结合,案件代理有效辩护之道——我为大案辩护第一部分法案结合,案件代理


第一章姚某盗窃古墓案

——盗墓“祖师爷”被抓获

姚某案,确为我国第一文物大案,其后利益纠纷、力量博弈纷繁复杂,我是在一审开庭前一周突然临危受命,成为他的辩护律师。

2017年7月,辽宁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姚某一审判决,并核准了姚某的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服刑2年后,姚某已从死缓减成了无期徒刑。

姚某案从侦查到审判,办案机关只对少数几家媒体的采访作出了回应。对于姚某案,大众所获信息有限,舆论讨论也只停留在神话他这一层,有很多人认为他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由于媒体报道很大程度上的缺位,除了我们这些参与过案件的人,外界几乎没人知道,姚某被判死缓,不是因为盗墓,而是因为一个从天而降的“抢劫罪”。

有人用盗墓的文物开了家博物馆!

用赃物开博物馆,这事说来比较黑色幽默,如果不是真事,我都不敢信。

2012年,38岁的天津古董商张某,投巨资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练兵园旁建立了一家博物馆——天津健业红山文化博物馆。这个博物馆展览的文物以红山文化时期出土的玉器为主。

彼时,红山文化还未进行申遗,国家尚未重视,张某可以说是民间收藏红山文物的第一人。他还因此出了本书叫《梦回红山天津健业红山文化博物馆藏品赏析》,书是2014年6月出版的。这家博物馆现在仍然是天津市的一个著名地标。

这里需要对红山文化有个大概介绍,姚某盗的墓就是红山时期的墓。

红山文化,起始于五六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因红山文化遗址主要发掘于内蒙古赤峰市,根据“赤峰”的字面含义,红山文化得名由此而来。1970年后,内蒙古赤峰市和辽宁省朝阳市展开了大规模的考古调查,两市发现了近千处遗址,由此红山文化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直到2014年,赤峰市与朝阳市才共同签署备忘录,宣布对红山文化进行申遗。此后,红山文物的盗掘、流通,从原本的灰色地带,进入了政府严加管控的黑色地带。

张某在博物馆里陈列的红山文物,主要从各盗墓团伙手中收购而来,其中就包括姚某。国家管控后,张某的这个红山文化博物馆,可谓将盗墓与博物馆之间的联系暴露无遗。

以张某的博物馆为线索,加上来自盗墓团伙内部成员的举报,公安机关对几个盗墓核心人物迅速展开部署。

盗墓“祖师爷”被抓获

2014年11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督办下,成立了“11·26”专案组。11月26日凌晨,姚某被抓获。此后,朝阳市公安机关又迅速抓获了姚某的十几个同伙。

根据公安部披露,以姚某团伙为线索,公安机关共打掉了盗掘犯罪团伙12个(姚某团伙是其中一个),控制犯罪嫌疑人225名,追回文物2063件,价值逾5亿元,因此姚某案被称为我国涉文物第一大案。

当时,52岁的姚某是这起大案的头号主犯,被打掉的12个犯罪团伙中,至少有9个和他有联系。大部分盗墓团伙的头目,以前都在他手下干过活,因此姚某被吹捧为盗墓“祖师爷”。

姚某心思缜密,内心强大。听说,他曾在公安机关的一次抓捕中,宁可跳崖也不愿被抓。跳崖摔坏了腰,他就专门出去惹事找人打了一架,见人就说腰是打架打伤的。姚某被抓当天,还在山上踩点。

姚某被抓后,曾向公安机关交代,他是6000年前挖墓人的转世,他盗墓是为了让红山文化重见天日。转世的说法自然没人信,但姚某和红山文化的关联确实很紧密,所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姚某于1962年出生于赤峰市宁城县新房村,在姚某成长的岁月里,红山文化的研究在赤峰如火如荼。在姚某的那个村,一场暴雨的冲刷,村民上山就能捡到陶片、石器,运气好还能捡到玉器。那会儿,这些几千年前的东西没人当回事,时常被贱卖。

媒体“每日人物”对村民和挖出来的文物有一段描述,十分生动:

“早年村民们意识不到古董的珍贵。40多年前,村里人在地里挖到一个白色的碗,平常看起来普通,但倒水进去,碗底会浮现出一条红色的鱼,后来失手把碗摔了;还有人用捡到的玉器换两袋米面,心里还觉得赚了;堆砌墓地的青色砖石,肯定没法盖房子,村民们就把这几千年前的砖拿回来盖茅房……”

后来,随着红山文化越来越火,当地村民卖出的文物也越来越贵,少年姚某脑子转得飞快,那时候他就想到了盗墓。

姚某的原生家庭只是普通的农民家庭,并不是外界盛传的什么盗墓世家。姚某本人喜静,不怎么干农活,虽然读书只读到了小学,但是受当地文物研究氛围的影响,他非常爱琢磨《周易》。

姚某也非常乐意别人神话他、崇拜他,他喜欢将自己神秘化。所以被抓后,他便对公安机关说出自己是6000多年前挖墓人的转世,以及在庭审上说出知道秦始皇陵墓入口这样的狂言。

第一次会见:“你别跟我谈律师费”

2015年12月的某一天,在姚某案一审开庭前一周,已经接受委托的本所毕宝胜律师匆匆忙忙找到我,说当事人家属邀请我共同担任第一辩护人。至于当事人家属因为谁的介绍临时找到我,这是个谜。这时,姚某在辽宁省朝阳市看守所已经被羁押了一年。

第一次会见,我一进会见室的门,姚某就一直盯着我看,他全程没有一句话,就一直在观察你。等我坐下,他对我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也别跟我谈什么律师费,别人想见我还见不到呢。等我出去,我的那些东西随便给你一件,够你吃一辈子。”

我心想,你给我东西我敢要吗?别说被追缴,还会涉及犯罪。我看他那态度,心气也就上来了,我就直接对他说:“你这还把自己当回事呢,都成阶下囚了!别人想见我也不一定能见到啊!”

姚某本人1.7米左右,肩宽,强壮,坐姿板正,脸上表情很少,眼神沉稳,总是在观察别人和身边环境。

气定神闲,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他这一看就是当惯老大的人,霸道外显。

当时我对姚某的过往已经有些了解,比如指挥挖墓的时候,手下人只能听命往下挖,挖到什么程度他说了算,不许质疑。挖到的东西,怎么分、分多少也是他说了算,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某一次盗墓,手下人跟他多要一笔买烟的钱,他不高兴,一恼怒就把挖上来的玉器摔碎了,宁愿摔碎也不给任何人。

尽管现在已经是阶下囚,但姚某这样的人,仍然还会认为自己是剧本里的主角,对法律是不屑一顾的,对律师也是轻视的。你想让他好好配合,你得比他更强势。

我就直接问他:“你觉得自己这次会不会死?”

从天而降的“抢劫罪”

某市检察院起诉姚某共三项罪名: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和抢劫罪。

这个抢劫罪非常扎眼,姚某被判死缓,就是因为这个抢劫罪。

案卷里说,姚某在北京指使了王某一伙人,到某省某市抢劫了同为盗墓贼的冯某。冯某曾是姚某的同伙之一,在这次大案中,冯某是被打掉的盗墓二号团伙的核心成员。姚某“分针定穴”的盗墓本领被传得神乎其神,这其中有不少冯某的功劳。

姚某案的卷宗有20多本,抢劫罪的材料就占了一大半,公诉机关的意图很明显,要把抢劫罪做实。

材料多是因为王某一伙人的多次口供。从头到尾,只有王某一人死咬姚某,说是姚某伙同他策划抢劫冯某。

另外4人,每次讯问笔录都不一样,问到关键处,如有没有在现场亲耳听到姚某和王某策划抢劫?冯某的信息是谁给你们的?实施抢劫的时候,是不是听从姚某的指令?抢劫用的工具是谁买的?是不是姚某亲自带着你们去踩点的?抢到的东西交给了谁?

这些关键问题,另外4人,靠前的几次笔录说法都有出入,不仅自我矛盾,还与他人的口供矛盾。就“有没有在现场听到姚某策划抢劫”这个问题,谁在宾馆内直接听到,谁在宾馆外听人转述,说法都不一样。

对于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这4人用词都是模棱两可,用的都是“可能是”“应该是”“我记不清楚了”之类。但是他们的回答都有个共同点,就是关于是不是姚某在策划、买工具、踩点、销赃,他们都是听王某说“是老姚”。到了靠后的笔录,4人均确定地指认了姚某。

姚某确实去过北京的宾馆见过王某。

实施抢劫的王某一伙人中,与姚某直接接触的只有王某一人,王某一直死咬姚某。王某对公安机关交代,是姚某伙同他策划抢劫冯某,姚某还发给过他冯某的照片和住址信息。但是姚某给王某发的冯某信息,王某硬说丢失了,手机里找不到了。这么关键的实物证据都没有,姚某直接被王某一伙人的口供认定成了抢劫罪,而且还是组织、策划者。

看了卷宗我才知道,这个抢劫罪是一定要让姚某承担的,因为抢劫可以判死刑,而“有可能判死刑”会让被告人很焦虑。

姚某盗墓几十年,嗜赌成性,在境内外赌场上,一晚上输掉上千万元是常有的事,可想而知,他这些年积累的身家有多厚。但是他被抓后,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他市区的别墅和农村老家都被搜过,几乎没搜到东西。法院最后认定姚某在2012年至2014年间,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共27次,认定他盗取的文物却只有2件。

检察院指控了姚某三项罪名,没有给出量刑建议,我阅卷的判断就是,姚某最后会被判死缓。因为盗墓最高判无期徒刑,而判死缓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让姚某交出盗取的文物。

在看守所里,我跟姚某说了死缓的判断,姚某收起了那一副看不起人的表情,整个人也软下来了,松了口气,开始叫我王律师。

“我的发现让中华文明史提前了1000多年”,姚某至死不认罪

姚某一案,跟他有直接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有23人,与姚某同一批被起诉的有12人,无罪辩护的有姚某和另一人。其他人要么认罪认罚,要么就是罪轻辩护。

姚某非常强硬,对于检察院指控的三项罪名,他一个不认。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是对一次盗墓的供述,但姚某说他受到了刑讯逼供,也让我看了他头上那7cm长的伤口,后来这份有罪供述当庭就被当非法证据排除了。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自己不认罪,那么你也只能给他做无罪辩护。

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鉴定机构是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当时这个机构并未注册,我们认为该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其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也未按规定向姚某告知,存在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排除,但法院并未采信。

庭审上,姚某对鉴定意见不屑一顾,认为没人有资格鉴定他。他直接说,没人比他更了解红山文化。“是我对牛河梁遗址的发现,让中华文明史提前了1000多年!”

红山文化之所以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并进行申遗,确实是因为以姚某为首的盗墓团伙的出现。

对检察院指控的倒卖文物罪,姚某也不认,他认为自己只是把文物抵押出去,没有贩卖目的,以后还会赎回,不属于倒卖文物。我们的辩护方向同样如此,但依旧没被法院采信。

最让姚某持异议的是抢劫罪。“我一晚上输几千万元都没什么感觉,会为了几十万元的东西去抢劫?”姚某愤愤不平。

姚某犯抢劫罪,法院认定他劫取的财物有: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1件。

2024年初,王发旭律师在南开大学法学院做讲座:《谈刑事律师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指导案例,抢劫国家一级文物判处15年有期徒刑。就算姚某抢劫为真,判决死缓,也属于量刑畸重,让人无法信服。同案犯王某等人,都得到了较轻的判决,只能说这其中另有蹊跷。

本案中,姚某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无期徒刑;因抢劫罪,被判死缓;因倒卖文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最终决定执行死缓。

姚某上诉后,根据当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死缓上诉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新法,现在死缓上诉必须开庭),可以直接看材料书面审。辽宁省高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最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得知二审不开庭,我就退出了姚某的辩护事项,结局已定,没有空间。

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生效后,毕宝胜律师找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王某承认当时是被办案机关挑拨指认姚某是抢劫罪主谋,其他4人是在他安排下最后翻供指认的姚某。

姚某后又向辽宁省高院进行了申诉,2018年8月,辽宁省高院驳回了姚某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河南齐某高利贷“民升刑”案——一审宣判无罪,二审检察院撤回抗诉

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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