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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各打五十大板——评小说《朗读者》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经略网刊 日期:2015/2/5 8:42:00 人气: 标签:
导读:好莱坞一不小心会提名好电影竞逐最佳影片。2008年的被提名电影《朗读者》是一部好电影,其据以改编的同名小说早在此前得到广泛好评,至今也有了众多深度评论。[1…




    好莱坞一不小心会提名好电影竞逐最佳影片。2008年的被提名电影《朗读者》是一部好电影,其据以改编的同名小说早在此前得到广泛好评,至今也有了众多深度评论。[1]小说以第一人称叙事,讲述了“我”在中学时代与小说女主人公——名叫汉娜的德国妇女——的一段不伦之恋,此后“我”在就读法学本科期间旁听一场纳粹庭审时无意中重见汉娜,发现汉娜曾是纳粹集中营的看守,汉娜因此被判处刑罚,“我”也陷入了情感和认识上的困境。在整个故事中,“我”给汉娜(一名文盲)的朗读贯穿其中,小说故名《朗读者》。


    由此《朗读者》同时触及了法律与文学这两大领域,而且又以二战、纳粹、反犹这些世界性事件为题材,我们很容易期待它会受到诞生于1970年代至今不衰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注意。事实上关于《朗读者》的学术研讨会已经召开,有关论文也已发表。[2]如何认清小说里的不幸,进而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法律与文学作为防范手段能起什么作用?个人又如何面对“汉娜难题”?我认为,对《朗读者》的继续挖掘能深化我们的认识,既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若干法律与文学的问题,也有助于理解现代化与法治的问题。这同样是中国法制建设需要面对的。这样,《朗读者》问题与中国语境是完全可以实现衔接的。


    关于法律与文学,已经有了相当多的中文著述与翻译,这里似乎不必赘言。我想在文章开头简单回答的是,为什么不使用浩如烟海的二战和纳粹德国的历史资料,而是借助《朗读者》这么一本虚构的小说来分析问题?这不是在取巧么?我的看法是,历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历史中的问题于我们今天的生活仍然有意义。《朗读者》的小说与电影的成功表明,它触动了人们心中共同的情感和关注,在此意义上它是真实的。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说的“诗述共相,史载具象”。[3]因此本文的讨论是在这种诉诸情感直觉的真实上展开的。


    一


    我称之为“汉娜难题”的是审讯中出现的两次“卡壳”。一次是关于集中营里的挑选。每个月都要从奥斯维辛送走六十名妇女,又送进来六十名新的,这项工作由全体当班的看守一起决定。以下是小说中的对话——


    “你们中没有谁避开了吗?你们大家一起干的吗?”


    “是的。”


    “您是否知道,你们是把囚犯送往死亡?”


    “当然晓得。但是新人要来,老人要给腾出地方。”


    “那么,就因为要给新人腾出地方,您就命令说你,你,还有你,你们必须送回去杀掉吗?”


    …………


   “我曾……我以为……那么,要是您的话,您会怎么做呢?”(99页)


    一时间,审判大厅鸦雀无声,审判长一时无语,然后挤出两句:“有些事是不能卷进去的,而且,只要不伤及皮肉,不送掉性命的话,怎么样都必须与之脱离干系。”(100页)


    另一次“卡壳”出现在另一项指控的审讯中。汉娜在内的六名被告们被指控在一次大火中把三百名女囚反锁在着火的教堂中任她们活活烧死。审判长先问:


    “您为什么没有打开门锁?”


    “我们在……我们曾……”汉娜搜索着答案,“我们不晓得,该怎么做才能救出她们呀。”汉娜回答。(111、112页)


    此时汉娜指出许多具体的情况:我们当中一些死掉了,一些跑了;一切这么突然,到处着火,人们四处乱跑;我们就几个人,也不会使用武器;囚犯那么多,她们开始尖叫……“倘若我们把大门打开,她们就会冲出来……”


    “您害怕了吗?您害怕囚犯们会把你们制服吗?”


    “她们把我们制服……不,问题是我们该怎么办,才能恢复秩序呢?会起一片大混乱,我们根本管不了。再说,要是她们想乘机逃跑……”


    审判长又等了她片刻,尽管汉娜并没有说完:“您是否害怕,如果你们让囚犯跑了的话,你们就会被抓起来,被判罪,被枪毙?”


    “我们就是不能让她们给跑了!我们对她们有责任……我是说,我们一直在看守她们,在营里,在路上,这才是关键。我们不得不看着她们,不让她们跑掉。这也就是我们懵了,不知道怎么办的原因。到底还有多少女人在那几天能活下来,我心里也没数。那么多都死了,活下来的又那么弱……”(112、113页)


    这时汉娜也意识到,她讲的这些没有用,她又只好转向法官:“要是您的话,您咋办?”回答只能是“法官无言地摇摇头”。(113页)


    这两次“卡壳”都与我们的情感直觉一致。正因为汉娜道出了我们内心深处想问而没有问出来的困惑:如果我是她的话,我能咋办?在当时,无数的人像汉娜一样生活着,“只求苟全于乱世”。而且,许多事情并不是马后炮看来的那么黑白分明。汉娜不过是在选择她的工作,这份工作是合法的,甚至是国家提倡的,招募的是女性看守不是刽子手,也许还收入不菲,而集中营的事情可能是参加工作以后才知道,即使这在当时也是合法的,加上事发当时情况又是如此混乱。从我们常人的情感角度看,汉娜至少没有重大过失,更不用说汉娜那时还只有21岁(相当于今天的在校大学生)。法官面对汉娜的问题其实在承受着我们的难堪。法官也深知,如果他一如之前提问时那样正气凛然地回答,没有人,包括他自己,会相信他的话。因此他只能要么王顾左右泛泛而答,要么就沉默。唯有如此,方能使这出审判的好戏继续进行。


    为什么说“好戏”?来自我玩世不恭的态度?不是。因为囚犯中的一名幸存者写了一本书,这本书引起了轰动。二战后的德国政府和德国人民正被沉重的历史负罪感压得透不过气来,这种轰动一方面既是继续挤出他们肺部的空气,另一方面也带给他们透气的机会。如影片中米夏的同学所说:“他们需要转移注意力。”[4]什么意思?当整个国家中每个人的亲人、邻居、朋友、同事、同学中,都有人参与了帝国事业,那按照现今的法律逻辑便是有罪的。但法如何责众?法不责众其实是没有能力责众。一本幸存者的书所带来的一场审判,无疑为当时的德国政府和人民所需要,因为审判证明了德国政府在认错和承担国际道义责任,证明了德国人民在忏悔和勇敢面对历史。汉娜等五名被告成了替罪羊,司法则又一次屈从于政治。


    说这是一场好戏,还带出了我们已经联想到的鲁迅笔下的“看客”。《朗读者》使我们进一步明白,人通过“好戏”的上演成为“看客”,其社会功能在于“划清界线”。(又一个熟悉的词汇!)因为我们是看客,所以我们与戏中的事情就没有关系,所以我们可以从容地评点戏中的人物和故事,而且通过谴责戏中的坏人坏事可以表明我们的立场,从而“划清界线”。我们在充当看客发表谴责,也就划清了我们与纳粹之间的界线,对小说中的“我”而言是划清与纳粹治下的父辈们的界线。[5]这种做法其实与纳粹时期默不作声的德国民众的所为没有二致,我们都是在为着自己的需要选择自己的行动。


    但也不仅仅是“看客”。一出“戏”需要不同的角色,我们常常会参与进去,也就是说大家合演一出“好戏”,其功能还是“划清界线”。在《朗读者》中,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律师、证人,他们都是戏中的演员。在一个更大的舞台上,法庭内外的看客也是演员,他们对被告的丧心病狂、冷酷无情、麻木不仁的声讨、愤慨和反省,与审判本身,一同完成了这出法律剧。每个参与者,就在这出法律剧中划清了自己与纳粹德国、与奥斯维辛、与灭犹政策的界线。


    可惜《朗读者》让这出好戏露出了马脚。正气凛然的法官一下庭就没有了那种烦躁易怒的情绪(烦躁出于正义感?),成为和蔼、睿智和善良的政府官员,(140页)律师、检察官都在竭力表现好自己的角色,而所有这些参与审判的人员很快就对惊心骇目的屠杀事实麻木了,庭下流露出厌倦和不耐烦,使他们兴奋的竟是有机会到耶路撒冷取证!(91页)即使“我”也承认:“要说我为自己终于也麻木了而高兴的话,那未免言过其实。但是,我确实认为这么做是做对了;只有这样,我才能重新回到我的生活里去,也才能继续生活下去。”(141页)每个人都埋头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不愿意自己的生活被某件事某个人无休止地干扰,“久病床前无孝子”在情感上也是成立的。这正是“面具”在生活中的功能。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他人,为什么不能理解汉娜?谁能够总是从容地、冷静地,站在远处,着眼于一个高高在上的正义,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呢?这正是法官的理由不能服人,而汉娜的问题难以回答的缘故。


    二


    不过“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小小的走音需要被遗忘,不应干扰主旋律的演奏。因此,两次“卡壳”完全不影响审判的顺利进行。德国人民,今天的我们,跟当年的汉娜一样,都更关心各自的当下。因此学会遗忘这些“卡壳”是必须的。我们的主旋律应当是:怎样运用法治,避免类似纳粹悲剧的重演?


    找到这个答案,也有点像审判汉娜一样,是必须完成的。唯有审判汉娜,宣判汉娜有罪,才能证明我们有反省的能力;唯有找到避免纳粹悲剧的答案,才能证明法治有对抗和消除暴政的能力,更能挽救在纳粹暴政期间已经声名狼藉的法律职业。在这个意义上,法学理论的提出和争论也是一出戏。法官急于洗刷他们纳粹治下法官袍上的污痕,法学家也急于洗刷纳粹暴政给光辉崇高的法治事业留下的污痕。因此不仅仅要有《朗读者》中法庭的审判,还要有《朗读者》中法学院的集中营讨论班。


    《朗读者》中的讨论班所讨论的理论问题,(80页)是所有涉及纳粹审判中的法律都要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法律能否溯及既往?[6]因为汉娜、告密者[7]、帝国要员[8],他们服从与执行的都是当时德国的法律。关于这一点,讨论已经太多了。我惊异的不是好些重要的讨论在今天看来,竟然如此苍白;我惊异的也还不是如此苍白的讨论,在当时竟然如此重要;我真正惊异的是,如此苍白的讨论,直到今天还如此重要。


    先看拉德布鲁赫的新自然法观点——


    事实上,实证主义通过“法律就是法律”的信念,已经使德国法学界无力抵抗具有暴政和犯罪内容的法律了。……正义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可能可以这样来解决,实证的、由法令和国家权力保障的法律有优先地位,即便在内容上是不正义或不合目的性的,除非当实在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一个如此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作为“不正当法”的法律则必须向正义让步。……在所有正义从未被诉求的地方,在所有于实证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否认构成正义之核心之平等的地方,法律不仅是“不正当法”,而且尤其缺乏法律本性。[9]


    这条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弥漫着如此浓厚的修辞烟雾,以致我们睁大眼睛也看不到法律灯塔的正义光束来自何方。“正义”、“安定性”、“难以容忍的程度”,“正义从未被诉求”、“构成正义之核心之平等”,如何让我们在决定要不要参军,要不要增加自己的收入,要不要放弃即将到手的毕业文凭,要不要抛弃自己手中的饭碗时,清楚知道我们所做的是合法还是违法?这种自然法观不是更容易让人随意填充吗?作为实证主义法学的领军人物哈特教授便对拉氏的理论进行了有力批驳。[10]


    但同时哈特教授也不得不为了纳粹教训对自己的理论做出调适,承认“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尽管他仍坚持实证主义的立场。哈特指出,由于人性和人类生活包含了一些最基本的内容,这些内容是法律和道德都应当回应的,这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11]但这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提法,不仅给哈特的理论体系带来解说的困难,[12]更重要的是,新自然法学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两种主张都是如此笼统,笼统到了我们难以发现其实质区别的程度。我以为,其中原因在于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分野,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


    试想,即使我们完全同意存在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但它是什么呢?什么是自然?自然是达尔文所说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吗?如果这样理解自然,纳粹法律就是符合自然法的;如果我们欣赏汉娜的敢作敢为,宁可去死也要维护自己哪怕极其荒唐虚无的自尊,那汉娜所做的就是符合自然法的;如果个体是软弱无力的,他首先要考虑自身的生死得失,那屈从于纳粹政权的人的做法是符合自然法的;如果承认胜王败寇,那审判纳粹当然是符合自然法的。[13]关键在于,自然法,说到底只是政治和道德认知,而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争论更多是一种修辞。[14]


    与哈特教授长期论战的富勒教授的观点同样证明了上述结论。他提出了法律的八项“内在道德”,其中许多是程序性的。[15]但也如波斯纳所质问的,难道纳粹法律制定时符合富勒教授所说的程序,它就成为法律了吗?[16]有人会说,只要按照这样的程序,纳粹法律就不可能出现。当真如此吗?当一个政权已经掌控国家机器,难道它还没有能力解释程序?对程序的重视恰恰因为富勒是一名美国学者,他看到的是此时此地的美国自然法。[17]况且,难道我们对何谓正义的程序的争议曾经停止过吗?而不管在部分人看来,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如何相悖,法律如何模糊和充斥着矛盾,另一部分人都可以形成相反的看法。[18]程序意义的自然法仍然是一个空洞的概念。


    今天看来,所有的理论争论,其意义更在于替已因纳粹暴政蒙羞的法治挽回颜面。要不为什么纳粹一上台,法律人集体沉默(或趋附),纳粹一垮台,法律人就集体转向了呢?[19]但所有这些新的理论,都不堪《朗读者》的冲击。法官无法正面回答汉娜的问题,他知道没有人会相信,他自己也不能相信,但他依然必须判汉娜有罪,因为他必须首先作为新法治形势下的一名法官决定自己的行动,不管有意、无意,或半心半意,他的所作所为,就类似于汉娜在当时的纳粹政权下首先是作为一名看守人员决定自己的行动。也就是说,就在纳粹政权已经垮台,自由世界开始重建,新的法学制度和理论在诞生之际,我们仍在不恰当地利用法治,利用程序,达到自我逃避的目的。新的法治、程序、理论和思想,都没有阻止这一切。


    也许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并不能避免纳粹之类的错误。因为所有制度依靠人来设立和执行,人如果是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如《朗读者》揭示出来的,那么制度怎么可能完全杜绝犯错,包括暴政这样的错误呢?但我们不愿承认这一点。我想问的是,不愿承认,是否正好证实了我们的软弱和虚伪?我们不敢也不愿直面制度的力量有时而穷,其实是通过把全部责任归咎于制度来逃避个体责任。


    恰恰是这一点导致了《朗读者》中的后纳粹悲剧,我们把实际上心肠较好的、诚实的、坚强的、不惧怕承担责任、更愿意反思的汉娜,尽管不是理想型的公民,送上绝路;而其他更加虚伪的、逃避责任的、更少反思的,但懂得配合形势见风使舵的被告,得到轻微得多的惩罚。


    自然,制度建设是有意义的;但同样地自然,法学理论争论的意义,或者说法治的意义,不是制度一定能做什么,而是制度得让我们相信它能做什么。祭法律,如法律在,这,也算是一个实用主义的回答吧。但对于多数法律人而言,这样的正面回答无异一耳光。


    三


    既然冰凉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无法解决我们的问题,那是否轮到文学来大显身手了呢?法律与文学运动提出了一个重要主张,我们可以称之为“文学教化”。它主张,法律话语长期压抑、放逐了法律故事中的其他声音,所以有必要让法律人多阅读经典文学作品,从中感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心灵的启迪和道德的教诲,获得丰富的想象力和同情心,从而化解僵硬抽象的法律教育和实践中长期积累的毒素。[20]顺此言之,《朗读者》中的法庭就是用非个体的、格式化的、抽象的法律原则来审视汉娜和她的行为,“我”则是从个人的角度带着情感进入汉娜的内心世界看待她。[21]那么,文学教化强调的这种视角转换就能改变现实世界吗?在我看来,本身作为文学作品的《朗读者》,令人惊叹地否定了这一主张。


    小说中的“我”和汉娜,都“读”了许多经典文学作品,《奥德赛》、《战争与和平》……但是,经典阅读没有帮助汉娜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分辨人与妖、美与丑、善与恶,最终成为纳粹国家机器的工具。这是一个从人性的弱点来看值得同情的错误,但它依然是一个错误,一个重大的错误。经典阅读没有帮助汉娜避免这个错误。虽然很难,但这个错误仍是可能避免的。纳粹治下就有士兵因为无法接受对战俘的非人虐待而选择逃伍。[22]


    文学教化也没有使“我”为汉娜挺身而出。尽管经历了高等教育,阅读并且朗诵了如此之多的经典作品,还能大段背诵其中的许多华章,但“我”在每次选择上其实都失败了。“我”本可以替汉娜辩护,指出她是文盲,但我退缩了。我似乎是尊重汉娜的选择,但真正原因是“我”在内心深处逃避自己曾爱过一名纳粹罪犯的事实,(149、150页)逃避的结果是放任汉娜被判处终身监禁。此后“我”选择了法学史研究,“我”自己心中也明白,这是在逃避,“逃避已经成为我永久性的选择,第一次逃避又带出了第二次逃避”。(158页)在此后,“我”虽然也给汉娜录音寄磁带,但始终逃避与汉娜的通信和交谈。最后,“我”并没有真正理解汉娜(也就是说没有真正理解纳粹暴政的原因),也不愿汉娜成为自己生活的包袱,这造成了汉娜的自杀。阅读经典无法治愈“我”身上的软弱性。法律与文学的教化主张在这里失败了。

  
    不仅如此。《朗读者》刀锋所向,余势及于其他人文学科。“我”的父亲,一名哲学教授,在所有事情面前表现出同样的麻木不仁。“思考是他的生命。具体说来,就是深思,阅读,著述,教书”,(27页)但当严肃的汉娜问题来到他的面前,这位父亲兼哲学教授,便只是“想自己放松放松”,客套一句“以后你可以随时来见我”。(124-127页)这位教授的专业是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看来,连德性最完备的人的思想也没有帮助这位教授——本身也是纳粹体制的受害者——完善他的德性。


    这些仅仅是小说中的现实吗?纳粹上台前的德国,毫无疑问是世界上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同样毫无疑问,德意志民族所取得的人文成就是人类文明中最璀璨的明珠之一。日后受到谴责的法律人和大学教授们,都是饱学之士,并不缺乏经典阅读。但这一切都没有阻止希特勒上台。


    如果诉诸中国经验,传统中国里的大小官员,个个科举出身,不仅经典阅读不缺,还不乏诗词曲赋的好手,但“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明太祖朱元璋用尽了酷刑也堵不住那从贪如流,文学教化的主张就显得太天真了。再想想,原始社会遍地文盲,哪来的经典阅读,为什么却没有纳粹,也绝少腐败呢?


    文学教化主张者的失败在于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错把想象力等同于行动力。小说中的“我”,由于与汉娜的特殊关系,对她并不缺乏了解也不缺乏同情,但这并不能使我采取除朗读外更多的行动。反而,我认为逮捕汉娜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样她就会从我的世界和生活中彻底消失。(87页)现实中,我们完全能够想象,为小说、电影或电视感动得一塌糊涂的我们,都能很快“出戏”,迅速投进日复一日令我们麻木不仁的生活中去,计算着柴米油盐酱醋茶。谁又会天真到认为陪着自己为《泰坦尼克号》一起感动的另一半,真是随时准备着为自己献出生命呢?


    教化主张的失败,还隐含在这一逻辑底下:它很可能导向专制。经典作品,并不都是宣扬崇高的道德,更不都是宣扬同一种道德。美学与道德也未必挂钩。[23]那么,主张经典作品的教化之功,难免要制订“经典”的官样标准,最终结果是阅读与写作的自由的丧失,反过来损害了文学的健康。[24]纳粹治下的德国,恰恰是在文化专制下提倡经典阅读的(想想那种狭隘、极端的日耳曼德意志文化观)。毋庸讳言,这一点我们也有切身教训,过分强调文学教化的结果是文革时期全国人民一起看八个样板戏。这是与现代自由主义法治观格格不入的。


    因此,在《朗读者》中,文学教化的美好愿望,同法治和法学的努力一样被挫败了。不仅法律,文学也没有回答汉娜难题。


    四


    只找到难题还不够,重要的是找出难题之所以为难题的原因。回答这一点之前,我们先来追问为什么会出现纳粹暴政下的大屠杀。回答这个问题的任务不可能是本文所能胜任的。但我认为,《朗读者》至少触及了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汉娜在法庭上说,她当时看到党卫队在西门子和其他工厂招收女性看守,就去申请了。(86页)这透露了非常重要的信息:为什么要招收大批工人?萧武先生敏锐地指出这一点:只有适应了现代化大生产的工人,才能最好地照章办事,按照上级制定的规程来做事。[25]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的分析中指出的。[26]在上一部分,我们提出疑问:为什么纳粹专政下的大屠杀不会在初民社会和传统社会中发生呢?传统社会的大屠杀如白起坑杀赵国大军和蒙古屠城满人屠城等,都是战争形势所迫,而反犹大屠杀是在国家机器的严密运作下在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这种大屠杀是现代化的产物,现代生产方式造就的现代生产组织方式是大屠杀发生的必要条件。无论作为电车售票员还是西门子的工人,汉娜都久已习惯了日复一日机械、重复的工作。这种工作不带个体色彩,只需要服从。这就是为什么汉娜完成任务认真得让人吃惊的缘故,(106页)[27]工人与军人在服从命令上是非常相似的。现代化大生产源源不断的造血保证了纳粹国家机器的运作。这当然不是充分条件,但肯定是必要条件之一。再推而广之,现代的官僚体制或者说科层制的建立,使得现代国家变成一个大工厂,许许多多的技术官僚和文职人员们,也类似于工人,只是巨大机器上的一颗颗螺丝钉,精确地完成自己位置上的任务是螺丝钉应该做的。[28]一旦资本主义机器出现故障,这支强大的官僚制队伍便可能成了纳粹幽灵借尸还魂的强壮躯体。


    法律职业体内部的反思不能让我们感到满意的原因可能就在此。现代法律职业体本身就是这台官僚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理论反思和革新倡议不会触动自己的根本利益。[29]即使我们相信法律人的善良和公正,他们的观念仍然要受到这种阶级性的限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实证法/自然法的争论,更像一个幌子,把问题的根本给遮掩过去了。当汉娜的提问要超出法律划出的问题边界时,她就要为她的挑战付出代价。具体到个人,那就是作为法律人的“我”在小说中处处表露着的中产阶级的软弱性。[30]


    那又是什么造成文学教化主张的困境呢?历史的洪流影响着法律人和法律制度,它也不会特意绕开文学阅读和评论。维斯堡教授注意到了小说中的一个细节,在一次远足中“我”留下字条给汉娜,不识字的汉娜因此大发脾气,拿起皮带狠狠地抽了“我”。维斯堡认为,这反映出汉娜性格中暴戾的一面,解释了她走向纳粹之路的个人性格原因。[31]维斯堡教授太敏感,太纤细了,忘了汉娜是一名社会底层的体力劳动者。他们的神经和动作都要粗糙得多,夫妻、同事之间三言两语不合恶毒地对骂一场干上一架,然后很快就忘掉,这是常有的事,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更加暴戾。小说里“我”来自从来动口不动手的知识分子家庭,“我”也感到了汉娜动作不太温柔体贴(4页),但这不影响她救助路边犯病的少年。这种差异是社会阶层的不同造成的。维斯堡教授对汉娜的认知,哪怕是高度个体性的,充满想象力的,仍然是建立在他作为一名知识分子与汉娜作为一名底层劳动者的阶级差异上。由此带出了一个问题:文学的想象力和同情心也要受到阶级生活方式的束缚。提倡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维斯堡教授在指责汉娜的同时,也是在用一个阶级的生活方式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生活方式。


    更进一步,文学完全可以为政治服务。小说提到,电视剧《大屠杀》和电影《苏菲的选择》和《辛德勒名单》的放映大大激活了人们生动活泼的想象力。(130页)但这些影视作品,也包括诸多文字作品,都服务于调动我们的想象力,进而为法律与文学运动反对的那种冷冰冰的判决注入热血。这又怎么说呢?文学倒成了政治和法律的工具。进而,文学教化面对这样一个同样被权力关系充斥着的“文学场”,[32]又要如何主张它的道德优越?


    我们还注意到,汉娜一直对制服有特殊的迷恋,她从事的工作都要求穿着制服,在宣判日她甚至穿上类似正式制服的衣服.(142、143页)这可能在于人性的另一部分:人总是渴望归属感的,这在“我”的自我剖析中看得很清楚。当“我”一开始参加集中营讨论班时,学术、政治或道德上的热情都是装出来的,但慢慢产生真正吸引力的是归属感,自己同自己所做的事,同一起做事的人之间意气相投的感觉。(82、83页)但汉娜这个社会地位低下的人,既没有家庭,没有朋友,更没有社会交往圈,所以她渴望提供制服的工作岗位,是制服给予她一种归属感。人性注定了人都是渴望有归属的,纳粹利用了人性的脆弱。而要反击这种极权主义手段,要靠建立各种良性的社会组织,而不是靠文学阅读。


    同一问题的另一面是,现代市场的无限发达,经济关系日益呈现为压倒性的社会关系,[33]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沦为一种契约关系,“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34]人的活动内容越来越地被货币化,人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地被碎片化。于是我们在《朗读者》中发现,无论法律职业人士、大学教授、医生、工人之间,都弥散着一种麻木不仁,也就是阿伦特所说的“平庸的恶”。[35]这种麻木不仁,与现代生产方式支持下的极端个体主义无法分开。这同样不是靠文学教化所能改变的。


    因此文学教化遭遇困难的原因跟法律理论的很相似。单纯的,不去改变经济政治不平等状况的文学阅读总体上是没有行动力的。宗教可以是精神鸦片,也可以是斗争的武器,文学也一样,它既可以增强行动力,也可以消解行动力。浸淫在经典作品中的“一个淌着眼泪、嘴里发出诅咒,甚至走上法庭为那判定了‘反社会’的人性作‘人人平等’或‘正当程序’辩护的读者,仍旧是驯服的读者”,[36]就像小说中的“我”和“我”的父亲一样。“革命文学家风起云涌的所在,其实是并没有革命的。”[37]而我们反过来看言论自由的问题,今天的社会放开文学自由,是单单为着尊重人格尊严呢,还是因为大多数言论包括文学作品并“不能使任何事情发生”?相反,它还可以消解人的斗争意识。这样看来,则恰恰表明灵活操纵着言论/行动二分法的现代法治比起文学教化主张来要更加老练更加狡猾。历史地看,凡真正能使事情起变化的文学,还得连同社会运动一起行动的,“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38]


    五


    汉娜一直以不识字为耻,而极其向往识字阶层及他们的生活,这从汉娜在“我”家里穿上真丝睡衣的容光焕发和对家具、钢琴和书架的流连忘返当中可以看出来,(55、57页)从汉娜大声责问逃学的我是否想将来当个傻电车售票员当中也可以看出来。(31、32页)但最终,汉娜通过识字改变命运的想法落空了,她学会了阅读,却没有找到她想要的答案,只得以自杀的方式把她的难题留给社会。《朗读者》不让我们轻松地打发这个问题。如果制度选择,或者个体教化都不能完满回答这一问题,难道我们就仅仅是凭借汉娜没有的好运气躲开了类似的悲剧?我们如何面对这一“善的脆弱性”?[39]


    本文注定了是一个悖论的产物:一个法律人阅读一部文学小说(也包括改编的电影)得出了法律与文学的作为都有限的结论。写作的过程同时就在反驳写作的结论:文学阅读此刻不是正在起作用吗?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于广州大学城


                                                                                                                        (原载《法论》,第26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 李斯特,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lisite@scnu.edu.cn。本文写作得到中山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驻院学人计划的资助,苏力、冯象、刘星和王涛诸位教授对本文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谢。文责自负。

[1] 该小说最早在苏黎世出版(BernardSchlink, Der Vorleser, Diogenes Verlag AG, 1995),本文使用的是钱定平先生翻译的中文版《朗读者》,译林出版社,2009。以下各处引用该书的文字,仅随文注明页码。该小说的英文版得到《伦敦书评》、《纽约时报书评》、《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权威评论刊物的好评,获得1998年波士顿菲斯克小说类图书奖(Boston Book Review Fisk Fiction Prize)。

[2] 美国学者专门举办了关于《朗读者》的法律与文学研讨会(the Law and Literature Symposium on Bernhard Schlink’s The Reader),会上提交的部分论文发表在16 Law and Literature (2004)。

[3] 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1996,第9章。

[4] 这是电影加塞进去的一点“私货”,但还是符合小说原有情节的。小说提到出书是一个极偶然的事件,而汉娜等五名被告干的只是我们身边许多人都曾参与的事情。“我们同样一眼就看出来,过去对某几个集中营看守或帮凶虽然也审判过,但只是走过场而已。”(81页)

[5] 具体、逼真的有关心理描写,请看81、82页。

[6] 不溯及既往本身就是现代法治要维持的一个神话。法治当然要解决它的各个神话之间发生的冲突。

[7] 关于告密者案件的讨论,参见H. L. A.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71 HarvardLaw Review 593-629 (1958). 中文讨论参见柯岚:“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境”,《法律科学》,2009年第6期。

[8] 这个任务是由纽伦堡审判来完成的。

[9]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附录三“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232、233页。

[10] H. L. A. Hart, 前注7。

[11] 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pp.189-195.

[12] 参见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2-141页。

[13] 因此纽伦堡审判被许多人认为是政治审判而不是法律审判。

[14]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87-301页。本文关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争论的看法,极大地得益于该书的相关分析。

[15]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55-107页。关于富勒对哈特的回应,见Fuller, “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 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 71 HarvardLaw Review 630-672 (1958).

[16] 波斯纳,前注14,289页。

[17] 因此波斯纳指出,哈特与富勒的争论也是文化上的。见上注。

[18] 罗纳德·德沃金就不大会承认法律是模糊或矛盾的。参见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19] 比较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前后的学术作品,我们发现他几乎是在否定自己前半生的学术思考。

[20] 詹姆斯·B·怀特较早提出了这一问题,后来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部分学者将怀特的文本与语言问题推进至激进的政治问题。较温和的观点主张文学阅读可以提高法律人对复杂问题的理解,较激进的观点即本文所针对的文学教化主张。相关的法律与文学著述参见James B. White, Justice as Translation: An Essay in Cultural andLegal Criticis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Richard H. wesberg, TheFailure of the Word: the Protagonist as Lawyer in Modern Fiction, YaleUniversity Press, 1989; Richard H. Weisberg, Poethics and Other Strategies ofLaw and Literatur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Robin West, Narrative,Authority and Law,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4; 玛莎·努斯鲍姆:《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丁晓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1] Jeremiah P. Conway, “Compassionand Moral Condemnation: An Analysis of The Reader,” 23Philosophy and Literature 284-301 (1999). 相关评论的不同声音参见John E.Mackinnon, “Law and Tenderness in Bernard Schlink’s The Reader,” 16 Law andLiterature 179-201 (2004).

[22] 前注9,231页。

[23]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05-443页。(该书的英文原著第三版在2009年出版。)

[24] 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8-21页。

[25] 萧武关于《朗读者》的影评: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952008/,最后访问:2011年4月25日。

[26]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7,34页以下。

[27] 萧武,前注25。

[28] 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史建华译,彭刚校,译林出版社,1995,112-154页。

[29] 冯象,前注24,28、29页。

[30] 萧武,前注25。

[31] Richard H. Weisberg, “A Sympathy ThatDoes Not Condone: Notes in Summation on Schlink’s The Reader,” 16 Law andLiterature 229-235 (2004).

[32] 参见皮埃尔·布迪厄:《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与结构》,刘晖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33] 这是西方历史的一次大转型,参见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第二编;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0-12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前注26,30、31页。

[35] Hannah Aredt, Eichmann in Jerusalem,The Viking Press, 1963.

[36] 冯象,前注24,29页。

[37] 鲁迅:“革命文学”,载《鲁迅全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第三卷,526页。

[38]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1972,第一卷,9页。

[39] 玛莎·纳斯鲍姆:《善的脆弱性》,徐向东、陆萌译,译林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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