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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京宝马肇事案的几点法律思考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日期:2015-6-26 9:05:16 人气: 标签: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南京宝马肇事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导读:据网上消息,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剧烈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由西向东急速闯红灯通过路口,猛然撞上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并撞…

    据网上消息,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剧烈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由西向东急速闯红灯通过路口,猛然撞上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两人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

    第二日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公布消息,该起事故经勘察,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目前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肇事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该罪名引起公共舆论一片哗然。

    根据现行刑法对于道路交通肇事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是三个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毒驾并不单独入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规定: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处拘役,并处罚金:⑴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规定: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通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黎景全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二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可不判处死刑,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孙伟铭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通知同时要求各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上述两件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综合以上三个罪名的刑法定罪量刑规定,量刑幅度天壤之别。公共舆论对于南京宝马肇事案这样严重后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以重刑判处,成为公共舆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最近出现了新的网络用语“路怒症”,笔者也多次感叹中国部分驾驶员的驾车操守可能是全球最恶劣的了,如果能在中国道路开车,那他一定能胜任世界上的任何道路……公路不是旷野,公路不是飞机场,把车子开成宝马中的战斗机真是奇葩!

    随着我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恶性交通肇事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极其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必然引发公共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民意不能绑架司法。

    南京宝马肇事案中,从刑法角度我们看到的只是案件证据方面的零乱碎片,这不足以让围观者来判定犯罪基本事实。更何况并非重典一定能治乱,每一起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现有司法观点认为,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因交通肇事而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并不一定要以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食毒品后驾车为前提。所以对刑法作出修正或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形式作出明确,是有其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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