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的社区,经常会看到老人们在陪着小孩子玩耍,或者送小孩子上下学。传统亲伦的传宗接代思想和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独生子女现状,让老人们对孙子女倾注的关爱一点都不少于对自己子女的抚养。 如果现在有人问,老人有没有探望自己孙子女的权利呢?估计很多人都觉得这个问题很白痴,但是生活中发生的事儿确实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这样“白痴”的问题。 近日,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案件缘起一对六旬老人的独生子意外身亡,留下儿媳妇和遗腹子,由于儿子去世后两位老人与儿媳积怨颇深,儿媳阻止两位老人探望孙子,老人无奈将儿媳告上法庭。从社会习俗和传统伦理的角度来看,我们大多会支持老人们的主张,法院一审判决也支持了老人的诉求,认定他们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可以在孙子十周岁之前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法院判决中的“隔代探望权”来自于何处呢?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探望权只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的权利。那么我们要不要将这项权利的主体从离异的父母扩展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呢,或者单独创立一个隔代探望权呢? 对于探望权的立法的基础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探望权的存在源自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但是有人认为是基于“子女成长利益”的需要。建立在血缘论上的探望权认为,这种权利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不管子女是否进入新的家庭都依然因为血缘的存在而不能阻止父亲或者母亲的探视、交流和关心。但是这种立法基础容易忽略子女的利益,所以后来将探望权建立在子女成长利益的基础上,认为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子女和离异后的父母保持良好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在此基础上,国际上的立法例都对探望权进行了限制,最重要的限制界限就是探望权不能有损未成年人的利益。尽管各国立法的基础有所不同,但是大多将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视为这项权利的典型特征和内容。 如果承认隔代探望权,那么这个权利又建立在什么样的立法基础上?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隔代探望权的基础应该建立在自然的血缘关系之上,是来自于亲情的羁绊,是血缘关系中的固有亲情之体现,是不同于一般探望权的独立权利。这种基于血缘的隔代探望权不受到外界法律关系的影响,不因为自己子女婚姻关系的结束而丧失。 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离异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父母的探望;也会出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拒绝一方父母探视孙子女;尤其这两种事情发生在孙子女被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长期照顾的情况下,那么拒绝探望不利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精神需要,也不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所以这项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探望权,是隶属于亲属权的独立权利。同时,这项权利必然受到限制,这个限制的标准就是不得有损孙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利益。一般来说,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情形包括探望权人具有不良的生活习惯、爱好,道德品行不佳、具有家庭暴力或虐待倾向等,或者患有某种传染疾病不利于探望等。 到此为止,可以回答上面的“白痴”问题,隔代探望权当然可以有,这项权利基于血缘亲情,以子女的身心发展为限制理由,尊重传统伦理,最大化地维护家庭的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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