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在去看守所提审的路上,想起今天是高考的第一天,虽然距离自己参加高考已经过去了十几年,但经常还会做自己去复读参加高考结果考得惨不忍睹的噩梦,可见高考对于一个人的影响之大。掏出手机刷朋友圈,看到一则标题为《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 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的新闻,看完之后顿时就惊呆了。在全国大多数媒体还在为长江沉船事件点蜡烛、做心灵抚慰的时候,南都的记者已经踏上了一条揭露“替考”黑幕的道路。这样的一条路,哪怕现在只看新闻上的文字,就可以想象走得是多么不易,哪怕只要一步走错,可能就会功亏一篑。而能如此跨省、跨部门、大规模运作高考替考,可想而知南都的记者面对的是一个拥有怎样能量的犯罪网络。在高考的第一天,南都的记者扔出来这样的一个【重磅】,我们能做的,唯有由衷说一句:干得漂亮。 但不久,为中国法治操碎了心的法律人开始发声。但发声的角度似乎有点跑偏,因为关注的重点是“记者卧底参与替考”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评价?是否触犯了刑法,可能构成何种犯罪?比较集中的观点是,虽然他没有主观恶意,但同样涉嫌犯罪,比如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等。虽然自己是检察官,平时干的都是指控别人有罪的活,但今天忍不住为这位南都的记者君辩护一回,在CU检看来,人家根本没有罪。 第一,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看,卧底替考是犯罪吗?就算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翻烂了,你在里面也找不出来直接与替考有关的罪名。找不到直接有关的罪名,那就还能靠解释去往其他法条上靠了。诈骗罪?不对,因为替考并不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寻衅滋事罪?你说他扰乱社会秩序,不错,替考是扰乱高考秩序,但这种秩序跟寻衅滋事罪所说的社会秩序明显不是一回事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更不靠谱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可是记者是坐在考场里,从监考老师的手里获取的试卷,他既没有窃取、也没有刺探、更没有收买,明显与罪状描述的不符啊。既然这些罪名都靠不上,那就让我们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开头曲看看第三条是怎么表述的吧:“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替考本身都不是一种犯罪,那么卧底替考,又怎么能成为一种犯罪呢? 第二,从社会危害性、侵犯法益的角度来看,卧底替考是一种犯罪吗?还是从《刑法》的开头去说吧,刑法第十三条说“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判断标准。让我们对照一下卧底记者的行为吧,卧底替考,到底有没有社会危险性呢,首先这种行为跟危害国家、领土、社会主义政权是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的,也没有侵犯国有、集体、公民私人的财产,也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唯一可能的就是破坏社会秩序。正如有的人提出的,卧底记者把警察的活给干了,这种卧底的行为属于钓鱼新闻,明知道别人是在组织替考,竟然还拿着假的身份证、准考证,走进考场,参与高考,这就是典型的破坏社会秩序。我们说秩序其实是一种有序性、平稳性的状态,是一种规则。如果有人在考场里大吵大闹、撒泼滚地,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破坏秩序的行为;如果本来大家都是要靠公平的参加考试,而有的人却采取非法的手段,不考试就被录取,这也是一种破坏秩序的行为,很简单,因为他们打破了有序性、打破了平稳性,破坏了规则。可是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本身,既没有影响高考考场的平静,也没有对最后的结果产生实质的破坏,这样的行为怎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呢。如果连破坏社会秩序都够不上,显然就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既然没有社会危险性,又哪里能够得上是犯罪呢。 第三,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参与卧底替考是否构成共犯。有人说,组织替考的行为涉嫌多种犯罪,比如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罪、伪造居民证件罪等扥,而卧底记者明知替考组织者所实施的这些行为涉嫌犯罪,还积极的提供信息、照片,甚至是走进考场,哪怕他的初心是好的,但依然构成了共犯。我们说共同犯罪,要有共同的犯罪目的。替考组织者是为了通过组织替考获取非法的利益,一般的替考者也是为了通过替考获取非法利益,他们可以说是共同犯罪。但作为卧底的记者,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通过参加替考来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恰恰相反,他正是基于能够揭露如此大规模组织替考的黑幕,更多的搜集证据,才会参与到整个过程中。正所谓“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自己也没有其他的犯罪故意。说卧底替考构成共犯,有些牵强。 在我们的思维定式中,似乎所有的记者都是为了报纸的销量,都是为了能一战成名,所以我们不吝啬用最大的恶意来揣测他们的动机,但是南都记者君今天干的这一票,我们却不应再用过去的思维定式来对他的动机进行评价。本来作为一个记者,去长江边上点点蜡烛,写两篇鸡汤文抚慰心灵,一样可以搏版面。但他为了揭露真相,还高考一份公平,却选择了这样一条充满危险的道路,我们理所应当的对他充满敬意,而不是去无端的揣测。 侠者必有勇。剑出鞘,必溅血。“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这位南都君今天的新闻一出,一定会把江西、湖北、山东等地搅得天翻地覆,这样大规模的高考替考,其中必有贿赂、渎职犯罪夹杂其中,可以预见的是,三地的检察机关将迎来一大波案件,这些地方的兄弟们,好好休息,做好战斗准备。 最后一句:记者该做的都做了,剩下的,让我们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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