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并非大众伦理的敌人,当然也不是戕害公平正义的杀手!——题记
我向来不认可“律师为坏人说话”或者“律师应该为坏人说话”的说辞,因为这种说辞存在着基本的法伦理悖谬,冒犯了法律和法庭的正义性与正当性,将律师放置于反道德反伦理的位置之上,属于典型的伦理不正确,也是很荒诞的。
律师是法律专家,自然是以为法律代言、替法律说话为本职圭臬的,这是基本的法理常识,因此,当我看到有律师著书《为坏人说话》时,首先就这个书名的违背法理而感到惊诧!
在我看来,那种声称律师“为坏人说话”的说辞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是不带有正当性的。
首先,这一说辞违背“无罪推定”的基本法律精神。律师所辩护的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院终审判决有罪之前,首先应该被假设为无罪之人,这是法律人众所周知的法理常识和常理。从这一大前提出发,即使进入道德场域或者伦理语境而论,合乎逻辑的思考只能是这样:假如法律人将上述基本法理带入伦理语境,那么,被“假设”无罪的人是不可能被贴上“坏人”的标签的,也就是说,在法伦理的意义上,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人,在伦理上是“中性”的,我们既不能认定他或者她是伦理意义上的“坏人”,当然也不能就此做极化判断,转而认定他或者她是“坏人”。
其次,这一说辞混淆了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是缺乏法理素养的表现。在法理上,只有合法与违法、有罪与无罪的判断,没有“好人”与“坏人”的判断。在法律的辞典中,你永远找不到“坏人”这一词汇在法理或者法律上的定义。法律对人的行为的判断尺度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这也是基本的法理知识。如果律师按照伦理标准判断案件当事人的行为,那么这位律师也就不是律师而是道德家或者传教士了。所以,秉持“律师为坏人说话”这一说辞的律师本身就欠缺基本的法律衡准。
第三,这一说辞将本该维护法律尊严、促成司法公正的律师职业共同体放置在正义性的对立面,也放置在了被社会大众鄙夷或者唾弃的对象的位置上,这是极其不当的。惩恶扬善、维护正义,这是法伦理对所有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共同要求,律师也是要以维护正义、弘扬良善为己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与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使命是完全一致的。即使面对罪恶昭彰的、证据确凿的凶犯,律师以人道主义关怀请求法庭严格司法、给被告以公平的审判和正确的惩罚,依然是合乎正义与法伦理的。换一句话说,律师并非大众伦理的敌人,当然也不是戕害公平正义的杀手!姑且不论确实存在被冤枉的人,即使是对确实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律师的使命和职责也只能是请求法庭严格依法审判、罚当其罪,不畸轻畸重,这也是维护“公正审判”的应有之义。
总之,律师不是为“坏人”说话的,也不应当是“为坏人说话的”。正确的说法是:律师是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进入法庭为被告辩护的。或者通俗地说,律师依法辩护,不是为坏人说话,是为法律说话。
本文作者:梁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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