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该通知中关于律师服务价格的调整则引起了广大法律人的广泛关注。通知要求:“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按照通知精神,不出意外,各地有关部门将完成相关的法定程序,律师业长期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定价类型将被打破。此后,除上述规定的三类案件外,律师服务价格可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 忧患重重 “通知”发布后,在律师业内引起广泛讨论,褒贬不一。“通知”的大方向是对律师服务价格进一步放开,这对律师行业无疑是重大利好。另一方面,对未放开价格的业务领域,可以视为政府对该领域的律师服务进行“限价”。正是这种“限价”,引起笔者的层层隐忧。以刑事案件为例,笔者认为“限价”存在以下不利影响: 第二,律师行业的商业属性决定经济效益必然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限价的政府行为可能造成律师行业内不同业务领域发展不均衡。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商业属性应当成为其基本属性,参与市场,追求营利应为其题中之义。再进一步,判断律师行业是否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及充足的市场活力,创收多少是重要指标之一。而“通知”内容对不同业务领域的律师收费区别对待,必然对不同领域的律师创收造成影响。进而,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受到“限价”的业务领域,由于与其他业务领域创收的差距,其发展必然落后于其他业务领域。 第三,白色收费与所付出劳动严重失衡的情形下,必然带来灰色收费。灰色收费的蔓延极可能催生黑色收费。律师收费的标准往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律师可能的工作量进行判断。而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及各方主体对抗的激烈性,均非其他类型案件所能比拟。换句话说,负责任地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律师所耗费的劳动往往要多于其他同类型案件。而“通知”对刑事案件继续“限价”,则使刑事律师依规进行“白色收费”变得困难,在此情形下,个别律师灵活变通,收取“灰色收费”(例如在合同外另行收费、不以代理刑事诉讼名义收费等)在所难免。长此以往,若律师“灰色收费”之势蔓延,则极个别律师铤而走险,破坏法纪,巧立名目,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手段向当事人收费的情形则极有可能发生。 第四,个别情况下,政府指导价定价类型可能成为有关方面压制某类律师业务领域的抓手。其实,“通知”的有关内容对类似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律师收费影响不大。以上海为例,除不得风险代理外,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收费与计件收费方式,其中计时收费最高费率3000元/时,计件收费虽有单件收费上限,但对重大复杂案件、多被告人、多罪名、多节事实案件,可按照上述标准的数倍甚至数十倍收费。可以说,至少在上海,刑事律师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完全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然而,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的境遇则没有这般乐观,甚至有个别省份以对刑事案件规定极低的政府指导价作为手段,迫使律师少承接刑事案件。而“通知”对刑事案件继续“限价”,为上述现象的继续存在提供了平台。 缘何至此 讨论律师服务收费问题,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逻辑前提:律师必然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标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对律师行业的定位存在二种严重的偏差: 其一,就官方而言,有关政策为律师业施加了过多的社会责任甚至政治责任,而对律师业的商业属性长期忽视。这一偏差,导致律师业商业化、市场化严重不足,甚至在许多地区,律师业依然带有浓厚的行政化味道,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收到行政部门的强势控制。 其二,在民间层面,行业内部鼓吹一种“正义化身”的律师群像,认为律师职业代表着正义,律师的行为必须出于对法治的信仰。基于这种认识,在律师业内过多的强调高收费,似乎显得不够高尚,不足以与“正义化身”的职业形象相适合。而笔者看来,这种自我膨胀式的职业伦理观十分不可取。然而,判断某一行为价值的标准应为该行为本身,若该逻辑成立,行为人的动机对行为价值不应产生任何影响。就如医生的遵守医疗规范的从业行为是治病救人,而无关乎医生是否怀有一颗悬壶济世之心一样,律师遵守法律及执业规范的执业行为即可以实现正义。这种正义的实现无需律师个体在内心里具有追求正义的强烈冲动。一言以蔽之,正义的实现赋予律师职业尊荣感,但这是来自职业本身的价值,与律师个人的执业动机无关。 路在何方 笔者看来,对律师服务价格完全放开,交由市场调节,不会带来任何负面影响。按照《价格法》的立法宗旨,政府控制价格的用意在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就我国目前律师业发展进程而言,我国的律师业并非发展过剩而是严重“发育不良”,最好的例证就是,“无律师地区”依然在中国版图上星罗密布。此情形下,要起到《价格法》所规定的“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绝非对律师行业继续限价,而应是逐步提高律师个人的收入水平,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律师行业;另一方面,我律师业迄今为止依然是买方市场,客户在市场中占有相对主导地位,此环境下,即便对律师服务价格完全放开,出现打破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极高收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该层面看,“通知”对包括刑事诉讼案件在内的部分律师业务领域继续“限价”,不仅会引起种种弊端,也无任何现实必要性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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