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天价过路费案”尚未最后定论的话,那么“赵作海冤案”已经成为铁的事实。如今再遇糊涂案,程序混乱、草率宣判仿佛已经成了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摘不掉的一顶帽子 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曾因“天价过路费案”在全国“名声鹊起”。刑一庭的主审法官娄彦伟、庭长侯晓宏、主管副院长任建军也因在审理“天价过路”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以致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分别被处以了调离、撤职、停职的责任追究。 虽然“天价过路费案”尚未尘埃落定,但此案能在阳光下得到依法判决却是十分值得肯定的。然而,同样是平顶山中院,同样是刑一庭,这一次娄彦伟法官、侯晓宏庭长,以及分管院长任建军在经办“顾春贪污案”时,再次以“铁案”的名义欠下了一笔“糊涂债”。概叹之余,只能说明司法程序混乱、断案草率的基因已经在这个“天价判官”的刑一庭根深蒂固。 案争三公司的性质 从1985年在平顶山高压开关厂参加工作,到2006年10月“案发”,顾春一直没有离开“销售”这个行业。从普通的销售员干到销售公司副经理,再到自己在山东济南开办销售公司,顾春用智慧积累了一笔又一笔的财富,只可惜财富给他和家人带来的不是幸福而是悲伤。 回顾顾春涉嫌“贪污”一案,涉及两家关键的企业: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集团”)和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股份”)。 平顶山高压开关厂(国有企业)成立于1970年,1996年改制更名为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3月31日再次更名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由平高集团、南昌科瑞集团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平顶山平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之初,平高集团占39.5%的股份。1999年7月12日,“平顶山平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而上市并发行股票。2001年1月20日,平高股份上市后,平高集团持股26.58%,这个比例一直持续到股改前。2006年股改之后,平高集团持股比例变为22.7%。 以上资料载明,平高股份是国有公司参股的上市公司,其本身不是国有企业,也并非国有控股。 根据档案记载,1999年7月11日前,顾春在平高集团任销售员,1999年7月12日起在平高股份任销售员。 平高集团一位老销售员告诉《影响力周刊》,1998年时,平高集团在山东地区的销售状况不太理想。为拓展山东市场,平高集团销售处处长张权找到平高集团湖南代理公司的负责人刘格“想办法”。 平高集团在湖南的“代理公司”实际是由自然人刘格、刘庄投资开办的私有企业“长沙市天鹰电器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天鹰”)。 刘格给张权建议,要拓展山东市场,必须采用灵活的机制,平高集团的国有分支机构存在“机制不灵活与相关费用的处理问题”,只有参照“长沙天鹰”模式,才有可能激活市场。 刘格的建议得到了平高集团高层的认可,又加之其好友顾春时任平高集团在山东的销售主管。因此,刘格提议,由私营企业“长沙天鹰”出资50万元在济南成立一家私营销售代理公司,并委托顾春出任法定代表人,此建议得到了平高集团高层的认可与支持。 1998年7月24日,济南平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平高”)在“济南市中馆驿街小区18号楼西单元103号”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四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顾春担任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 根据工商档案的记载:顾春20万元,占40%(记者注:刘格借给顾春的);任哲华(刘格的母亲,代刘格持股)10万元,占20%;邓志(刘格的表弟,代刘格持股)10万元,占20%;法绍伟(刘格的朋友,代刘格持股)10万元,占20%。 “被贪污”之由来 为给济南平高注册和顾春出任法定代表人提供方便,平高集团高层研究决定,给顾春出具下岗证明,并给济南平高出具了代理平高集团产品的《授权委托书》。 事实证明,平高集团为了拓展山东市场,在济南平高工商注册时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但他们没有任何出资,济南平高是一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况且,济南平高成立后的主要业务是销售平高股份的高压电器产品,而不是销售平高集团的中低压电器产品(前文所述,平高集团仅占平高股份22.7%的股份)。 2001年2月14日至2004年4月1日,顾春被聘为平高股份下属销售公司(河南平高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副经理;2004年4月2日至案发,一直担任平高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 在济南平高运营期间,由于顾春一直担任着平高股份或平高集团的销售副经理一职,不常在济南办公,于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济南平高280万元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 顾春的妻子路永丽在接受《影响力周刊》采访时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做生意。 这一直在顾春银行卡内并没有花费的280万元最终成为顾春犯“贪污罪”的依据。 2006年10月20日,顾春因涉嫌“贪污”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顶山检察院”)决定,被平顶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平顶山检察院决定,由平顶山公安局执行逮捕。 顾春在被平顶山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济南平高的所有资产也被“法办”,划归为平高股份和平顶山检察院所有。 扣押清单载明,2006年10月25日,也就是顾春被刑事拘留之后,平顶山检察院与平高股份的工作人员一同赶往济南“办案”,责令济南平高的财务人员将账上的400万元转入平高股份名下,以“支付货款”,并将顾春私人所有的一辆天籁汽车、一辆马自达汽车作为赃物扣押。 另外,2006年10月25日,顾春与济南的另外两个自然人注册成立了“济南天鹰平高电气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平高集团、平高股份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与所涉及“贪污案”也无任何关联。但是,平顶山检察院将济南天鹰平高电气有限公司账上的434万元也划入了该院账户。 无论是平高股份划走的400万元,还是平顶山检察院从济南天鹰平高电器有限公司划走的434万元,以及所扣两辆“赃车”,在后来的起诉书、判决书中都未得到体现,未被认定为赃款,也未移交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第1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只有查询、冻结存款的权力,不能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更没有权力将企业资产强行划拨到检察院的账户上。 时至今日,“400万元”已经被平高股份据为己有,“434万元”和两辆“赃车”依然控制在平顶山检察院手中,而且两辆车更是已成为平顶山市反贪局专用车。 “依法审判”暗藏玄机 顾春贪污案经平顶山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后,于2007年4月16日由平顶山检察院向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其犯贪污罪,非法占有公款500万元。 平顶山检察院指控: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顾春“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任济南平高法定代表人期间,指示财务人员,分四次将济南平高公司的“公款500万元”汇入私人账户,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5月20日,平顶山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顾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二、扣押在案的30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部分继续追缴。 面对判决结果,顾春的辩护律师及北大陈兴良教授认为:其一、被告人顾春是以私有公司股东委任的济南平高公司的经理和法人代表的身份支配济南平高的资金的,与顾春担任平高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身份无关,故顾春不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其二、济南平高不是平高集团出资成立,是独立的民营企业,涉案款项是济南平高的合法财产,不属于公共财物,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从2006年10月20日顾春被刑拘到一审判决,时隔一年零7个月,而按照刑诉法规定,刑事一审审限为一个半月,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属严重超期羁押。 顾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河南省高院。 2009年10月24日,河南省高院以“顾春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平顶山中院重新审理。这个重审裁定,又在河南省高院搁了一年零5个月才发出。 2010年1月27日,平顶山中院根据河南省高院的裁定,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这次审理中,平顶山检察院没有向法院递交任何新的证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仍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平顶山中院于同年3月16日做出“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重审一审判决。只是贪污数额由“500万元”变成了“280万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两笔共计220万元,法院认为,仅为顾春直接从济南平高账上取走现金,因济南平高成立的初衷就有“解决天鹰集团在山东地区开拓市场所需销售费用”的意思,顾春辩解称用于销售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认定顾春有非法占有故意证据不充分,故对此两笔指控不予支持。 顾春依然不服,再次上诉到河南省高院。2010年6月24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顾春受贿案”历时4年有余,终于落得个“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而此时,河南省高院正在如火如荼地平反“赵作海冤案”,路永丽说:“新的冤案又产生了”。 “驳回通知”属空穴来风 终审判决下了,顾春的妻子路永丽把最后的希望寄托给了“领导关注”。 2010年10月20日,她将一份《关于顾春冤案的情况反映》的材料快递给了河南省政法委的领导,接下来又是漫长的等待。 又过去大半年,在一直没有回音的情况下,2011年6月14日,路永丽委托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罗记永两位律师为其代理的“顾春贪污案”争取再审。 7月13日,路永丽与王发旭、罗记永律师一同来到河南省高院办理再审申请手续。王发旭律师与该院立案庭庭长杜燕萍几番交涉以后,立案庭终于收下了《刑事再审申请书》,但拒不出具任何收条或收据。 7月19日,罗记永律师给河南省高院打电话,询问对再审材料的审查情况。河南省省高院立案二庭杜燕萍副庭长要求将再审材料拿回去,理由是河南省政法委3月份给河南高院批示,要求复查此案,河南高院已经立案自查,路永丽申请再审属于重复立案。罗律师当即表示,按照刑诉法规定,法院自查纠错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属于不同的程序,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经与河南高院审查法官周迎宾交涉,终于同意其与当事人于7月21日到该院来“谈话”,做询问笔录。 7月21日上午,接待路永丽的河南省高院法官周迎宾告之:你去年10月20日寄给省政法委李新民书记的反映材料,省政法委已经转批到本院,本院根据转批材料已于今年5月31日做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该《驳回申诉通知书》称:“本院认为,你对案件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能息诉服判。” “我接到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非常震惊,”路永丽说,她7月13日才委托律师给河南省高院递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却在5月31日就下达了。 王发旭律师告诉《影响力周刊》,河南省高院根据省政法委转批的上访材料所做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是为了处理省政法委转批的上访材料,河南高院也没有依法定程序申诉人路永丽和原审被告人顾春谈话,更没有制作询问笔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更没有制作听证笔录。 如果说“天价过路费案”尚未最后定论的话,那么“赵作海冤案”已经成为铁的事实。屡判“奇案”的河南司法系统似乎总能在公众的监督之下纠正错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当然,我们也希望同样疑点重重的“顾春受贿案”能够通过再审程序还当事人清白,还法律以尊严。其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本案公诉机关的平顶山检察院,是否也该“自查”一下所扣押“434万元”和“两辆汽车”至今仍被据为检查机关所有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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