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醉酒驾车等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并对公众进行提示。 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以来,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态势。北京市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张鹏介绍,自2011年5月1日至今,一中院共审理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9件,涉案被告人39人。2014年以来案发数量持续上升,城区案发数量明显多于一般郊区县。 另外,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占比56.41%;机动车型主要以轿车及小型客车为主。醉驾轿车或小客车占比92.31%。 法官发现,在这些案件中,深度醉酒者居多。据统计,醉酒驾驶的被告人中,每100ml血液中经检测酒精含量达150mg~200mg的有16人,占比41.03%,其中含量最高者达到326.3mg。 张鹏告诉记者,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分析,40岁~50岁的中年群体最为集中。 张鹏认为,当前北京地区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持续增加的原因是,2014年以后,公安机关尤其是郊区县的交警部门将查处酒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采用各种方法加大对酒驾整治的力度,在坚持以酒后驾驶汽车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的同时,还将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治对象。另外,由于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而代驾服务覆盖面有限;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也是其中的原因。 法官提示酒驾误区 许多人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人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事了。也有一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驾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许多行为人称其吃饭的地方距离家很近,酒后开车回家应该没问题,所以冒险而为。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乃至超标电动车等。 针对一般公众如何有效避免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亮对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容易产生的认识误区进行了澄清。 误区一:酒量大,只要不醉就没事。 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很大,消化得快,1斤的酒量喝个半斤八两的再开车也不会有问题。实际上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饮酒后血液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而相对酒量比较小的人在喝了一点酒后,虽然还达不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实际上人就已经醉了,开始神志不清,这时候开车是非常危险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所以说,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断定是否构成醉驾。如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企高管,平时应酬较多,自诩酒量很大。2011年5月11日1时许,吴某饮用半斤白酒后觉得继续开车丝毫没有影响,遂驾车上路行驶,路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吴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误区二:除喝酒之外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算作危险驾驶范畴。 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打击醉酒后驾车,因此除喝酒之外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及查处酒驾的出发点毕竟是为了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是否以饮酒形式,只要人体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到驾驶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如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11月26日中午饮用了含有酒精成分为40%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办公楼前时与道路中心的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次日0时52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陈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陈某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零6天,罚金人民币1千元。 误区三:酒后虽然开车,但车辆仅仅是有所移动即迅速停下,此时不应认定为犯罪。 对于上述情形,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时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醉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如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爆米花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被告人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蒋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蒋某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2千元。 误区四:饮酒后可以将车开到一旁熄火休息,警察查到时反正也没开车,应该不算犯罪。 一些群众认为,司机饮酒后为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大的危害,主动将车停靠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不能采取措施。实际上,这种情况下,警察完全可以推定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如2014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六郎庄桥时,将车停在四环路主路内侧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当日5时37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刘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因刘某某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误区五:酒后虽然开车,但并没有在公路行驶不算犯罪。 经过几年来的法治宣传,不少人已经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如最高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第94期中的案例:被告人廖某某于2011年6月11日18时许下班后将其单位的汽车开回其居住的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内停放,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廖某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决定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廖某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赶到后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 误区六:电动车、助力车是非机动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管不着。 “今天我开电动车来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群众当不在少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想法在群众心里是根深蒂固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车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现在市面上很多的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最高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第94期中的案例: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口路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0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也超出上述标准。后林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误区七:醉酒驾车无非被关几天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 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一些群众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的入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的被告人还会被辞退、开除。如拥有大学学历的张某某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机关干部。2011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北京市门头沟区西峰山庄行驶至海淀区阜石路定慧桥西主路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日17时58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张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张某某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1千元。张某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开除公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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