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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让刑事辩护有效可言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第一辩护 日期:2015-10-10 12:57:05 人气: 标签:刑事辩护;刑事诉讼;辩护目的
导读:自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在诉讼理念、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

    自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在诉讼理念、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的构建向着日趋合理的方向发展,在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公检法司一致明确强调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和作用,重视律师提出的相关意见,政策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利确实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从实务方面来讲,律师意见成功被办案机关采纳,让刑事辩护取得实效,维护当事人最大的法律利益,才是刑事辩护个案的目的和手段,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办案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可以聘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与旧法相比,将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而此阶段由于侦查工作刚刚展开,刑事诉讼处于萌芽状态,而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压力大、不了解诉讼权利等原因,有时会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不利供述,特别是在涉及到一些刑民交叉的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性质的不了解,往往导致一些民事纠纷被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刑事风险和法律责任。此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所涉罪名和基本案情,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案件是否应当进行刑事诉讼处理的意见,尽量使当事人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争取案件非刑事处理或罪轻处理。

   例如我所办理的陆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侦查机关以陆某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一千余万元,对其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在进行大量收集取证工作后,第二次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案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其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以民事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犯罪嫌疑人再次不予批准逮捕,不久前,本案被侦查机关第三次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依旧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案件整体向有利于当事人方向发展。目前审前辩护成为我所常规化的办案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2014年有5起案件取得成功,2015年截至目前已有8起案件取得成功,其中侦查机关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的2起、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1起、检察机关改变定性起诉2起、改变侦查机关认定事实3起,很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换位质证,从证据着手突破案件

    证据是诉讼之王,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刑辩辩护的基本功。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受到庭审时间、举证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质证不够准确、充分、完整,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辩护质量。为此,我们在重大案件开庭前,会由案件承办律师与其他律师对案卷分别审查,双方分别举证、发表质证意见,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发现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找到案件辩护的突破口。

    在我所承办的王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毁损他人车辆,车辆损失经鉴定价值为2万余元。在换位质证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该车损价值的鉴定意见,一是所依据基准日发生错误,二是出具该鉴定意见的机构在资质上存在争议,因此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该车损鉴定意见为无效证据,依法不应当被采信的质证意见,第一次庭审后,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后期补充了多份说明以及价格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等证据,辩护律师在原有的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公诉机关提供新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鉴证的规定、目录等再次提出车损鉴定意见无效的质证意见,最终被法院依法采纳,从而对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刑罚。

    模拟庭审,把握案件的小细节和大格局

    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特别是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的所有观点都会在法庭上充分进行展示,一场酣畅淋漓、论辩充分的庭审对于控、辩双方来讲,都是一次深入审明事实、依法履行使命的圣战,同时一场充满辩护策略的庭审,也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法律利益的最好机会。律师会在庭前充分梳理案件中所有的辩点和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方位全面争取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但是庭审的过程,也是瞬息万变的,特别是对于被告人情绪不稳定、辩解较多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有可能会因为证人出庭证言、当事人当庭供述等发生变化而引发各种突发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相当的庭审驾驭能力,才能化解庭审中出现种种境况。提高庭审能力,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莫过于模拟法庭,从不同的角度审视案件,把握大局。在山东舜翔(枣庄)律师团队中,每逢遇有重大案件的庭审,由承办律师作为辩护人、律所团队的其他成员分别担任被告人、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实战演习,此举提高辩护人对庭审的预判和把握能力,特别是对法庭交叉发问、质证、辩论等环节,既可以进行有深度的辩护,将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和事实全面展示于法官面前,又可以培养律师的庭审思维和庭审气质,让律师的辩护意见更易于被法官、公诉人接受,在辩护的形式和实效均取得良好的效果,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表达,让审判者觉得律师言之有理

    律师辩护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律师的意见,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而法官作为专业法律职业人和居中裁判者,会极其敏感的判断到案件的焦点之争,法官想听到的是控辩双方对于焦点问题的辩论和见解,由此律师说的多、说的热闹,不如说的准确、说的有理。如何抓住法官的思维,让法官接受律师的意见,是山东舜翔(枣庄)律师团队所有刑辩技能培训中的核心。为此,我们一是制定了专门的语言表达训练,通过“气息平稳训练”、“一分钟表达秀”、“三分钟叙事”、“八分钟演讲”、“案例论辩”等方式,锻炼和提高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叙述说理能力和逻辑论辩能力;二是形成写作训练制度,创办了“刑辩者说”微信公众号,原创刊发由本所律师撰写案例分析、办案札记、律政点评、学理论文等文章,提高律师文字表达能力,在文书中深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三是规范法律文书的文本格式和体例,特别是对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的形式要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形成风格明显的文书模板,让阅读者在第一眼就会有读下去的欲望。通过“说、写、书”三种表达方式和途径,大大提高了律师表达的流畅性、准确性和说理性,让当事人明白、公诉人清楚、审判长支持是我们长期坚持表达训练的起因,也是最终的目标。

    结语

    刑事诉讼,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其中一个缩影,在我国法治文明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刑事辩护的道路充满了艰辛,但也充满希望,我们坚持以专业化的精神发展事业,以精致化的态度审查每一起案件,以“相逢必是相助时”的情怀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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