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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刑事审判”与“形式审判”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阿呆日 日期:2015-6-15 17:58:50 人气: 标签:刑事审判;形式审判;周永康
导读:欲亡其政,先灭其史。——有些“刑事案件”注定会成为“刑事案件”。但,历史就在那里,虽然总是被乔装改扮。所谓“事实”,可能被“证明”出来,可能被“报道”…

    欲亡其政,先灭其史。——有些“刑事案件”注定会成为“刑事案件”。但,历史就在那里,虽然总是被乔装改扮。

    所谓“事实”,可能被“证明”出来,可能被“报道”出来,可能被“倒逼”出来,可能被“分析”出来,也可能被“决定”出来。最大的政治,往往在于如何“决定”事实。——探求真相,从来不简单。

    2010年3月8日,胡长清被枪毙的场景尚历历在目。胡贪了那么点钱,认罪态度那么好......绝对无意为胡鸣冤叫屈,而是反思我们为何会“越反越腐败”?!是不是贪腐类犯罪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还是实际上已经废除死刑了?!——我始终坚决反对死刑,也知道仅靠杀头不管用,但面对如此前腐后继的凶猛贪官们,老实说我有些动摇了。

                                                                                                                                             ——题记

    与坊间传闻、公众期盼、此前薄公子庭审的“轰轰烈烈”相比,周老虎的庭审无疑低调、冷清得让人提不起精神,犹如温吞水泡了一窝方便面,波澜不惊,乃至“不死不活”。——显然,这是当局所希望看到的。以所谓“涉密”为由的全案不公开审理,使整个审判更加稳妥地尽在掌握之中。——方便面的认罪伏法,显然意味着此前交易已经达成,当然不是跟律师、检察官相关的“诉辩交易”。

    歌颂判决之公正自然,自然是少不得吴某天之类“年老色衰”的“权力抹布”貌似专业的歌功颂德。——想起小崔一句话:这世上体面赚钱的方式其实有很多种,为什么一定要用这种让人不齿的方式呢?“佳人做贼”,其实也是时代的悲哀与无奈。

    但凡论证一项判决之公正合理,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必不可少的说辞。“法律”或许是相对是死的,每个人都可以理解。但起诉哪些“事实”,认定哪些“事实”,却是大有讲究的。当下中国,如何“决定”事实,往往是最大的政治。“打虎煮面过程中的所谓“事实”,至少有以下几类:

    一、“客观发生”之事实:周老虎究竟干了啥“坏事”?

    从石油起家,到四川,到十年名正言顺的“政法王”,大老虎领着小崽子们究竟干了多少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同时还干了多少祸国殃民的大坏事,是客观发生的事实。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可能被还原的事实——我们此后的努力,都只能是尽可能地接近“真相”——客观事实。

    二、“新闻报道”之事实——央视:方便面,该煮!

    大陆媒体对老虎们的报道往往有些分裂纠结:

    当老虎风光时,媒体尤其官媒的功能不是监督,而是伟光正、高大上式的报道与歌颂。

    当老虎失势时,媒体尤其官媒的功能不是反思,而是配合权力进行“鞭尸”式的各种“起底”。

    应该说,新闻媒体报道新闻事件,因时间仓促与认知能力限制,新闻事实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中的、允许有非恶性故意而存在一定错误、可以通过连续报道不断澄清的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与公正报道。但,如果通过修改甚至捏造证据来“论证”事实,则属于有政治倾向性的宣传,而非中立、客观的新闻报道了。

三、“法律拟制”之事实:正当程序不可少

    即依据现有的证据及相应的规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对过往的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法律认定,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事实。因证据及规则的有限性与复杂性,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但正当程序与证据规则,公开透明的审理,都保证了这一事实的相对科学性、严肃性。

    只是,有些“刑事案件”注定是要成为“形式案件”的。

    与薄案相比,周案审判有几点“倒退”特别值得关注:一是以所谓涉密为由的全案不公开审理;二是辩护律师进一步被“摆设化”;三是起诉罪行与刑罚适用进一步政治化、和谐化、交易化。——组织根据需要“指定”辩护律师,合理还是不合理呢?

    四、坊间认定之事实:“恶猜权力”是一种法治思维

    即坊间传言中的“事实”,网络时代尤其要分清楚的“谣言”与“遥言”。

    其一,流言无底线,谓之谣言。造谣,或因人性中的劣根性使然;或因利益需要中伤对手;或为某项政治、军事行动采取的策略。当下非常富于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风景之一,便是大量有组织的网络水军的存在。近日,某高校发布“大学生浦志强”在国际比赛中获奖的微博,跟帖中立马出现大量攻击“律师浦志强”的评论——五毛的“自动发贴神器”之愚蠢卑劣由此可见一斑。

    其二,遥遥领先于事实公布的坊间传言,谓之遥言。遥言或为官家有意散布,或为推行某项政策、采取某项举措而“舆论先行”以造势,或为知情人士勇敢披露,或为智者理性分析得出之结果,断不可斥为谣言待之。

    “女明星”、“主持人”、“凶杀案”、“朝鲜姑父”被杀事件、“谋逆”、“车震”、“性病”......无论真假,都曾经丰富过普多大众的谈资吧。

    五、“公众认定”之事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即普罗大众根据自身的认知、利益、喜好等诸多因素所“认定”的事实。这种“事实”多掺杂着“认定者”强烈的主观因素在内。所谓“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屁股决定脑袋”,无论证据如何确凿依旧难免“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日本导演黑泽明的著名电影《罗生门》,正是因对此种人性的深刻阐释而获奥斯卡奖。

    还原事实真相,从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六、“政治决定”之事实——权力的“谋略”与“任性”

    公然的构陷:李庄律师“被嫖娼”

    即相关领导根据事态发展与解决问题的需要,经过某种程序而“决定”某一事件并予以公开的所谓“事实”。这种事实,多是政治权益分配、利害比较权衡的产物。当代发生的重大事件(典型者如“李庄重庆嫖娼”)以及历史所记载的“史实”中,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大量此类“事实”。

    问题在于:“决定”事实的主体、程序、依据都是很有讲究的事情。整得不好,反倒把自己给整进去了。典型者如那迫不及待前往医院看望警察李某斌的某副县长。其实,即使牛逼如重庆前薄督、前护士长者,蔑视法律、玩弄证据、决定事实、构陷他人,最终还是把自己给弄进去了。——至于央视,绝非一个低层次的官员可以动用的资源,所代表的或许也绝不仅仅是一个媒体的独立观点。

    至于本案的“事实决定”,恐怕远比任何一部法治作品都要复杂艰难得多。

    朗朗乾坤,方为我大中华盛世政治清明之相

    【阿呆注:主义与主意】见到读过我文章后的一段对话。甲:少谈点主义,多注重点事务。呵呵。乙:没主义,就没主意,瞎头蚂蚱,乱撞。呵呵。——他们呵呵得都有道理。既要有主义,也得有主意。我写文章习惯去掉一切形容词、修饰语,尽可能省去具体事例,然后抽象、提炼出规律性、规则性的逻辑和理念,所以往往每一点想法都有很多事例做支撑。例如总结归纳各种不同类型的“事实”和处理原则本身似乎干巴巴,但若运用于诸如分析泡面事件、依法击毙事件中的“客观事实”、“新闻事实”、“法律事实”、“坊间事实”、“粉丝事实”、“政治事实”就很鲜活了。又如关于律师职业思维的若干特点本身似乎抽象、枯燥,但一旦与如何运用这些思维指导刑事、公司控制等不同领域的具体法律事务与律师业务结合,一下便生动起来了。洞悉,是一种巨大的愉悦。近来读资中筠先生较多,先生总是是平静地道出震聋发聩之语,总用最通俗的语言说透最深刻的道理,是我的偶像与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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