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考,引爆各大媒体的不是的士司机闯红灯送准考证,也不是考试结束后考生被告知亲人过世,而是南方都市报一篇《记者卧底替考组织 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消息一出,有人叫好,有人拍砖,拍砖者认为“钓鱼式新闻预设结果,是伪新闻”“记者卧底是共同犯罪”“记者干了警察的活!”等等。 关于考试作弊的新闻近年来屡见不鲜,以致于高考、研究生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司法考试等等都演变成为一场猫和老鼠之间的科技较量。而南都记者吴雪峰则采用了一种近乎原始而笨拙的方式——卧底。 当然,他并不是使用此法的第一人。2011年,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首席记者崔松旺装成智残,让人贩子卖进黑砖窑,完成了智残人士被奴役全过程证据的采集。他的《智障奴工》系列报道让8名黑砖窑老板和招募人被抓获,30名智残者被解救。2014年,央视记者全程程暗访曝哈尔滨理工大学考研作弊事件,揭开了哈理工MBA工商管理硕士考试黑幕。2015年5月,《新京报》记者用在北京北五环外的地铁天通苑北站摆摊的方式做卧底,揭开了一个隐密江湖的产业链条。此类新闻不胜枚举。 那么,这些新闻是“钓鱼新闻”吗?所谓“钓鱼”,就是诱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而就本事件报道来看,主导替考行为发展的并非卧底记者,又何来“钓鱼”呢?预知结果,并努力查明求证,这难道不是新闻的生产方式之一吗?战地记者深入前线,卧底记者打入组织内部,无非都是让更多的人了解事件的真相,本质上并没有太大区别。如果没有这些卧底记者的勇气和牺牲,我想许多新闻事件都只能被埋藏街头巷尾、茶余饭后,更遑论进入公众视野和司法程序。而这大概也就是记者被称“无冕之王”的荣誉所在! 就卧底替考事件本身而言,尽管记者实事上实施了作弊行为,但行为始终是为了记录和揭发高考作弊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明显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倘欲陷记者于囹圄,又试问此罪从何来呢?况且,《宪法》、《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检举揭发犯罪的权利,甚至作为一种义务加以鼓励,更不必说作为记者本身所扮演的社会角色。说到底,卧底式报道本身是一种私权利,那些引用“毒树之果理论”来论证取得记者证据无效的人,不知道是否真正了解过我们的刑事证据规则还是随便抓一个概念过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呢?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把记者卧底替考事件的讨论上升到对新闻伦理的高度,衍射到卧底贩毒、杀人等领域,这完全没有必要,且等出了这档子事儿的时候再来讨论也不迟。至少揭发替考行为的法益要远远高于卧底行为的伦理探讨。 西方新闻学里把媒体称为“看门狗”,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针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长期跟踪和深度、专业的信息收集。在当地警察没有发现这一组织团伙时,没受过专业训练的记者却主动扮演了“警犬”的角色,对我们的反作弊工作是不是一种讽刺呢? 魔高一尺势必要道高一丈。可以预知的是,经此一役,替考组织今后在海选“枪手”时候的资格审查将更加严格,消息发布渠道也将更加隐蔽,“作弊科技”也将进一步发展,不知道我们的监管部门准备好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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