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兰•德肖维茨可能是国人最熟悉的美国刑事辩护律师。他的《最好的辩护》一书自1994年首次出版中译本以来,至今已出版多个译本,影响了为数众多的法科学生和法律人。后来,他作为辛普森案辩护团队的一员,又为许多法律圈之外的公众所知。他长期任教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基础课刑法101和其他多门课程。 2013年,他出版了自传《出庭:我的法律人生》(Taking the Stand: My Life in the Law),其中写道:“我致力于全面展示我的毕生成就,而不是躲在惺惺作态的谦逊所铸就的扭曲之盾背后,这种假谦虚是一种试图预防批评的算计,它会妨碍读者准确评价作者对事件的影响。”“我打赢了一百多个案子,被称为‘史上胜率最高的上诉审刑辩律师’。”考虑到他“打赢的案子”都是五角大楼文件案、拳王阿里拒服兵役案、辛普森案这种级别的,一百多个可说是惊人的数字。他还写道:“理论帮我打赢官司,而实务则帮我教育学生。”一位带有敌意的旁观者可能会说:“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身份帮他打赢官司,而打官司的实践则帮他忽悠学生。”无论如何,这是一位十分成功的教授、律师和公知,一位“人生赢家”。 1、为坏人辩护的伦理刑事辩护律师经常面临的道德难题是,为“坏人”辩护是他们的职业常态。在英美和香港律政剧中,我们时不时可以看到,某位正直的刑辩律师自从转行成检察官之后,整个人就好多了。为安抚律师纠结的内心,“法治”提供了许多制度安排,比如区分职业伦理与“常人”伦理,将个人的伦理考量,转化为规则的命令:你必须全心全意为你的当事人服务,不管你私心是厌恶他还是喜欢他。 韦伯对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区分,为法治提供了一个社会理论基础:在价值多元、诸神相争的现代社会,你的伦理判断只是你私人的事情,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当依从自己的社会角色所规定的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是社会建构的,也是后果导向的。当代的道德相对主义者进一步把信念伦理理解为个人的“道德偏好”,正如热恋中的情侣把对方看成“潘安”或“西施”而旁人却不以为然一样,一个人誓死捍卫的价值(无论是世俗的还是宗教的),在另一个人眼中可能是笑话。要使这些价值观各异的人能够和平共处并且相互合作,必须依靠以“公共理性”为内核的规则之治。
2、权利来自过错由此可见,作为律师的德肖维茨并不关心自己的当事人是否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他的首要目标是胜诉,而胜诉的手段是抓政府的过错。作为法学教授的德肖维茨则体系化、理论化地把政府塑造为“坏蛋原型”(archetypal villain)。在《权利来自过错》(2004)一书中,他指出:“权利来自人类经验,尤其是经历不义的体验。我们从历史的惨痛教训中得知,诸如表达自由、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法律的平等保护、正当程序以及参与式民主之类权利导向的制度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于避免已经发生过的严重不义卷土重来,是至关重要的。经由自下而上的过程,借助我们经历过不义之后习得的反乌托邦视角,而不是透过自上而下的、梦想实现完美正义的乌托邦视野,我们通过试错并且借助人类避免重复自身错误的能力来建构权利……总之,权利来自过错。”这里的过错,几乎全部是指政府的过错。显然,德肖维茨不认为公民的权利是政府通过法律赋予的,这种权利具有与政府针锋相对的特质:政府干了多少坏事,我们就有多少权利。那么,我们是谁?谁来界定我们的权利? 德肖维茨忽略了一个早已为女权主义者、反全球化人士、环保人士、占领华尔街运动参与者和社会主义者反复强调过的事实: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分实际上默许着,甚至固化着私人领域内的支配与宰制。法律止步于私人空间之门,导致家庭暴力、奴役乃至虐待、奸淫儿童的暴行无法得到预防、制止和处罚。事实上,权力的行使者不只是国家,还有公司、财团和富豪。在美国,最高法院2010年的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判决,进一步移除了资本权力直接转化为政治权力的障碍,使得资本得以愈发任性。
3、活生生的美剧不过,德肖维茨这位人生赢家在今年却遭遇“流年不利”。这个麻烦的性质,他自己在《华尔街日报》发表的自辩文中说得很清楚:“你是一位76岁的老男人,享有美满婚姻近30年,有三个子女和两个孙子女。在任教50年之后,你刚刚从哈佛法学院荣休。尽管你的法律和政治观点饱受非议,你的人生履历清白无瑕。新年前夜你突然得知,有两位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法律文件,其中顺带声称你在15年前在多个场合多次同一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如果拉开距离,将视野放宽几年,我们发现德肖维茨遭遇的这个麻烦只是以佛州巨富爱泼斯坦为男一号的法庭系列剧中新的一集,抑或是新的一季的片头。到目前为止的剧情梗概是:
4、法庭上的矛与盾刑辩律师的习用技巧之一就是揭检方证人的老底,使她们背负污名,从而使她们的证词在法官和陪审员看来不可信。对于善用进攻性辩护策略的德肖维茨而言,这种技巧更是他的强项。这次对方在诉讼文书中对他的揭露,不过是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自然正义的要求之一是兼听两造之言,但这种兼听过程不一定总是能够在一个案件、一次庭审中得到很好实现。如果一方请到了很好的律师,另一方的法律代言人相对较弱,则裁判者听到的声音是不一样大的。好在法治社会中的诉讼渠道是开放的,从理论上讲,你总是有机会在一场新的诉讼中扭转胜负。当然,这样做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都是很高的。不过,法治所营造出的诉讼机会和可能性本身就是一种正面的价值。在其自传中,德肖维茨写道:“除非我说完后对方无法还嘴,否则我很不满意。”所幸的是,法治并不支持这种个人野心。 5、舆论法庭对司法法庭的补充如今,德肖维茨所要做的不是打赢一场新的官司,而是在家人和公众面前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展示自己的坦白。换句话说,他需要在舆论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他面对的不再是法官和陪审团,而是不受程序规则约束的普通人。这使得他所拥有的符号性资源(包括哈佛大学荣休教授、最成功的刑辩律师等等)和法庭辩论技艺都不再能够帮助他取胜。他可能需要诉诸普通人易于接受的表达方式,撩拨其他父亲、丈夫和类似处境之人的共鸣之弦。这个“法庭”不会做出一锤定音的“判决”,只会表达“人心向背”。 许多赢了官司的人,比如辛普森,可能在舆论法庭上被“钉上耻辱柱”。这种评价渠道的多元性和竞争性,不也是一个稳健社会的标志吗?那种打倒在地还要抹一身黑的话语垄断,恐怕不是值得追求的。 6、法律职业的公共性在我国,律师也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是市场化的服务提供者。但法律职业毕竟不同于其他服务业,它的行业标准应当是忠实于法律,而不只是令客户满意。不过,在美国,律师的“私有化”现象却十分严重,富豪拥有私人律师的情形和拥有私人医生、私人按摩师一样普遍。许多富豪聘请律师担任他们的“法律管家”,提醒他们干坏事的尺度和法律风险,并在事情发生后设法摆平。 德肖维茨之所以会陷入如今这种困境,也是因为他一直与爱泼斯坦私交甚笃,不时出现在后者的各处豪宅、私家飞机和游艇中,难免令人做出“有罪推定”,认为他不可能对其中发生的丑事完全置身事外。在法律职业的规范中引入更多的利益冲突规则和相关伦理考量,恐怕是完善法治环境的必由之路。当然,这种考量不一定非得由公权力行使者做出,舆论的判断有时足以形成执行效力,只要新闻足够自由,信息足够公开。 本文作者:郑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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