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司法人员没有形成科学的司法理念,再好的制度设计也会成为一纸空文。”12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凤凰大学问沙龙上提出,冤案纠正应当在制度设计上有所考虑,建议建立异地审查制度。 陈卫东认为,冤案与错案有区别,错案不一定是冤案,如果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就是错案,而无辜之人被错误判刑才是冤案。证据收集能力、技术水平限制可能造成无法还原客观事实的结果,因而在任何司法环境下都有冤案发生的可能,但冤案发生应当有底线。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也指出,要区分“冤、假、错”案。所谓冤案是使不应受到追究的人被追究,而假案是司法人员架构没有发生过的犯罪事实,错案则比较复杂,包含无罪被判、有罪被纵、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等情形。 陈有西称,目前中国冤假错案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可以确定的冤案,如“亡者归来”类案件,这类案件复查平反比例较高;二是可以判断的冤案,凭借法律人专业的分析能够得出系冤案的结论,如一些反腐败案件,这类案件很难得到平反;还有一类是可以判断的错案,如大量的民商事案件,这类案件几乎得不到纠正;即便得到纠正,也可能是在钱、权、情作用下提起再审,其结果有可能得到纠正,但也可能造成“纠错”。 冤案为何多发 中国冤案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司法理念的落后便是其中之一。陈卫东说,防范冤案要树立科学司法的观念,处理好“惩罚、打击、保障”三者的关系,摘掉过去“有罪推定”的有色眼镜,真正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往往过分强调配合,忽视制约。”切实发挥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对防范冤案的发生十分关键。 庭审程序的弱化是中国冤案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陈卫东指出,辩护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证人、鉴定人不出庭,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主要依赖被告人的口供、笔录,这种间接审理的审理方式,未能真正发挥庭审的主要作用。 陈卫东披露,据最高法院调研发现,目前发生的冤案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关。被告人在刑讯逼供之下做违心供述,辩护律师地位边缘化,律师自动放弃辩护权,辩护意见得不到足够重视,这些都是“促使”冤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许多冤假错案之“错”都是从侦查阶段开始的,但错误侦查不一定错误起诉,错误起诉不一定有错误判决,错案在整个司法环节上的关系和成因有所不同。陈卫东认为,公安机关错误侦查的原因有很多,多年形成的“重口供,轻证据”的侦查理念,导致公安机关办案容易忽视实物证据,常常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根据口供搜集其他证据。不重视实物证据的观念,也跟当时侦查技术的落后有关系。 陈卫东强调,公安机关从观念到手段都要“革命”。“命案必破”不符合客观规律。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这一方式写入其中,就是为了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公安环节出错了,要从立法、司法层面去反思。” 冤案平反为何难? “冤假错案的纠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陈卫东认为,冤案纠错主要集中在杀人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上,这些案件比较容易被纠正,而在其他领域,比如职务犯罪的案件,纠错就相对困难。 陈有西认为,大多数参与冤案各环节的司法人员也不想制造冤假错案,但在“命案必破”的要求下,在被害人家属和上级机关的压力下,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导致证据缺失,公安机关可能会通过诱供等方式制造细节吻合的假象,这就成为日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大陷阱。 “中国的很多冤案中,即便没有发生过的事实,也有时间、细节、地点、口供等相佐证,这导致冤案难发现。在长期依赖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在侦查环节,就有通过刑讯逼供获得口供后,隐瞒关键证据、假造定案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陈有西说。 陈有西指出,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缺乏有效制约。要想防范冤假错案,在机制和观念层面都有很多东西要做。目前检察机关“侦检合一”的模式需要有所改变。检察机关的强势地位破坏了控辩双方应有的平衡,检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明显高于律师,只有检方地位改变后,法官才能更独立,律师的辩护权才能更好运用。 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公检法三机关涉案人员往往不下数十个。陈有西认为,因牵扯面广、影响面大,且一些办案人员已升任实权岗位,这也导致冤案平反困难重重。为此他提出:“冤案复查与平反一定要离开原来的社会环境,建立设立再审巡回法院。” 陈卫东提出,目前冤案的纠正带有一定的偶然性,有“撞大运”的感觉,常常是在“被杀者”复活,或者是真凶落网的情况下,才能得以纠正。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冤案发现机制值得思考。日后冤案纠正要建立正常程序,他期待聂树斌案的复查重申能够成为冤案程序建立过程中的典型案例。 域外经验值得借鉴。陈卫东介绍说,在美国有民间社会组织、大学里有“洗冤工程”专门为冤案奔走。中国今后是否可以建立类似的组织或机构,让有冤者有处申冤是值得考虑的。 冤案应该如何追责? 谈到对办案司法人员的追责问题,陈卫东认为,要客观、理性看待冤案发现后的追责,要考虑具体司法人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能把板子都打在司法人员身上。” 对办案司法人员的追责,陈卫东建议采用“两个严重”的标准,只有在司法人员严重不履职,其行为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并且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方可追责。如若不然,司法将成“高危行业”。 陈卫东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或将引起中国现有诉讼制度的重大变化,“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让庭审实质化,让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诉讼关系,改变“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 而陈有西则建议,让律师能够放开手脚、放开胆子辩护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助力。他说,冤案防范要给律师依法辩护的良好环境,“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所有公检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们的共同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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