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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等修改草案又有新内容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未知 日期:2012/10/30 10:39:06 人气: 标签:
导读:10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

        10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后,交付表决。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3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采纳了部分常委委员的建议,对草案中的四个条款作出修改。

  一是,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监狱法第二十八条“应当收监的情形”前增加“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收监”。

  二是,草案对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作了修改: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明确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常委委员意见作相应修改。

  三是,常委委员认为草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修改,未体现在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时,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之间的顺序之别,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则区分先后。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四是,根据常委委员提出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进行简化的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于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对监狱法等法律提出的与刑事诉讼法规定衔接协调以外的一些修改意见,胡康生表示,对这些意见在今后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法制网——法制日报)(记者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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