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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目睹妻子遭人强暴 拿刀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系列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法治境界 日期:2015-6-19 9:38:59 人气: 标签:
导读:据温州商报消息,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日前,该男子被判无期徒刑。田某,贵州人,去年,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贵州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出…

   据温州商报消息,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日前,该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田某,贵州人,去年,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贵州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出事后,他一直在逃,迫于清网行动等多方面压力,他最终选择了投案。”田某的辩护律师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
说。

  让田某人生发生重大改变的,是9年前的一次遭遇。

  2006年2月份开始,田某和妻子到瑞安一家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被公司安排住在三楼员工宿舍,同时入住三
楼的还有张某。当年3月17日晚,张某趁田某出去散步,强暴了田某的妻子。当田某回到宿舍三楼门口时,听到宿舍里
妻子大喊“不要、不要”。他从一旁窗户爬了进去,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张看到田某进来从床上下来。

  田某冲上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丈夫先是拿白酒瓶砸,后来,又拿菜刀,直至把对方砍倒在地,脖子砍了很大一
个口子。”田某妻子说。

  浙江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
轻处罚,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
处田某无期徒刑。

  “判决后,我问他要不要上诉,他最终没有选择上诉,案发后,他一直在逃,可能整个人精疲力竭了吧。”辩护律
师认为,法院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而没有判得更低,主要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对田
某妻子的威胁已消失。另一方面,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

温州中院关于被告人田仁信故意杀人案的情况说明

    近日,《温州商报》刊登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 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案件报道,引起网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
热议。我们现就本案的案件事实、量刑、裁判文书等情况向网民朋友作如下说明:

  一、案件的事实与量刑问题

  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
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
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
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
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
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关于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的问题

  经查,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
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
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
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
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2、关于被告人田仁信量刑的问题

  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
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
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
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
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

  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二、裁判文书的问题

  经自查,本案裁判文书确实存在若干错讹。发现裁判文书错讹后,我院已依法作出裁定予以补正。裁判文书错讹
的问题确实反映出本案承办法官工作作风欠严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我院已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要求其作出深刻检
查。同时,我院也将以本案为鉴,一方面要求全市法院法官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
裁判文书质量;另一方面,将组织全市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认真评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裁判文书错讹情况的发生。

  真诚感谢广大媒体和网民朋友对温州法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并诚挚欢迎媒体记者和网民朋友继续对温州法院工
作多提宝贵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8日

铜豌豆:刑事法官谈温州田某故意杀人案

    法律人分析刑事案件必须遵守一定原则,就本案而言,第一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原因不再赘述,但是我还想强
调不要纠结于普通人的情感和法律人的理性,你需要的只能是法律人的理性(法律人的理性不等于法律人的冷血);
第二要能实现正义,也即要满足普通人的正义情感,如果对一个刑事案件最后的分析结果,分析者自己都感到匪夷
所思,那么这个分析结果肯定是错误的。

    就现有信息,我对温州田某故意杀人案有两点看法:

    一是该案定性不一定正确;

    二是该案量刑一定畸重。

    田某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因为张某强奸田某妻而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当时张某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强奸行为了,而
正当防卫则要求强奸行为正在进行。有人主张,鉴于该案的特殊性,田某的行为构成“事后”正当防卫,这属于原
则性错误,错在绕过法律,用情感而不是用规则分析案件。

    但是不能否认田某的行为仍有存在防卫属性(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可能。张某虽然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强奸行
为了,但是田某“有权”对张某实施大致造成张某肉体疼痛程度的殴打行为,而张某则有容忍义务。你如果反问田
某的这种权利和张某的这种义务是哪条法律规定的,我的回答就是自然法则。

    一个男人强奸了另一个男人的女人,而这另一个男人又在现场目睹了该过程,这另一个男人不对施暴的那个男人
动武就不配做男人,要求这另一个男人不对施暴的那个男人动武的法律是恶法。

    田某殴打张某,张某跪地求饶或者仅仅以保护自己不受、少受身体伤害为目的还手防御,在此情况下,田某的行
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反之,如果张某积极地同田某互殴,田某最后将张某打伤致死或者打死的行为就有可能具有防
卫性质,而防卫的起因是张某对田某自身的伤害。但是,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属于特别防卫,因为在互殴过程中张
某对田某的殴打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在不属于特别防卫的情况下,田某致死张某的行为肯定超过
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者故意伤人罪。

    究竟构成何罪,我试举极端例子说明之。如果田某一刀将张某的脖子砍断或者田某朝张某的心脏部位猛刺十余刀,
那么田某砍人的力度或者刺人的部位就足以证明田某有必杀张某的故意,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田某一
刀砍中张某的脖子,刀口很浅,张某因失血过多死亡,那么就难以证明田某有必杀张某的故意,田某的行为构成故
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在不能充分证明田某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一定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就量刑而言,判田某无期徒刑,社会公众不能接受,社会公众能否接受与案件处理是否正义没有必然联系,但是
应当肯定有时社会公众的接受度是检验案件处理正义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鉴于田某具有自首、防卫过当(可能)、
被害人张某具有重大过错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于法也有据,于情也有度。量刑的时候必须要
考虑到如果不是因为张某这个歹人,田某夫妇可以预期的生活就是平平淡淡地过完这有辛酸又有小幸福的一生。不
能因为张某这个歹人,就让田某夫妇的生活彻底改变,田某妻背上永远洗刷不掉的耻辱,田某在监狱中度完余生,
这是什么正义?!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就是法治给田某、田某妻、以及千千万万的小老百姓最大
的正义和慰藉。

    上述看法如果因为某些细节的改变,可能就会得出另外完全相反结论。细节对刑事案件非常非常重要。甚至张某、
田某的一贯表现都会影响案件的走向。

    上述看法仅为学术争鸣,希望不至于对该案的实际处理产生影响。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是,该案二审终审后的判决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论是维持无期徒刑,还是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只要程序是正义的,我们就
应该尊重判决结果,这是我们对法治做得最实际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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