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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允许精神病患者出院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第一辩护 日期:2015-4-17 8:47:10 人气: 标签:
导读:“全国第一案”落槌近日,《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后的“全国第一案”落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徐伟(化名)诉上海市青春精神康复院(以下简称“康复…

   “全国第一案”落槌

    近日,《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后的“全国第一案”落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徐伟(化名)诉上海市青春精神康复院(以下简称“康复院”)、监护人徐阳(原告大哥)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今年49岁的原告徐伟从2003年被家人强制送入康复院处住院至今。在住院的十多年间徐伟的父亲过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将监护人变更为徐阳。早在多年前,徐伟就有出院的意愿,多次向康复院提出出院要求,还发生过擅自离院的情况。康复院也多次找到徐阳向他传达徐伟要出院的意愿,但徐阳不同意。

    为了出院,徐伟还曾向居委会反映过,还找到自己的亲生母亲刘某。2012年,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将监护人由徐阳变更为刘某,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遇到诸多困难,但徐伟从未放弃过出院的愿望。2013年3月29日,徐伟委托律师致函康复院要求出院,康复院仍以“监护人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 随后,徐伟将康复院和徐阳告上法庭,认为双方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

    那精神病患者徐伟是否有诉讼能力呢?闵行区法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徐伟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为徐伟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精神症状基本缓解;被评定人徐伟在本案中具有诉讼能力。

    于是,徐伟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在法庭上,徐伟诉称,徐阳常年在外工作,无法履行也根本不想履行监护人职责。徐伟也分析了徐阳不愿意让他出院的原因:徐阳趁父母过世时,擅自将徐伟的户籍所在的公房承租人、户主变更为自己,并长期将该公房出租牟利。若是徐伟出院,则影响徐阳出租房子。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徐伟称康复院和徐阳强制他住院,二者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

    对此,康复院辩称:按照有关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康复院已多次联系徐阳,但他不同意徐伟出院。原告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符合精神卫生法关于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的规定,而应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综上,康复院认为其没有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徐阳未出席庭审。

    在诉讼期间,法院走访了徐阳的母亲刘某、居委会书记等人。原告的大哥即徐阳向法院表示,徐伟有暴力倾向,不得已才被送院治疗。徐阳表示自己在外打工,还要养家糊口,没有精力监护,现将原告留在康复院为好,等自己退休了再把原告接出来。关于原告提到的房屋,其愿意给付原告相应的房租份额。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被告徐阳为原告的监护人。虽然原告的精神分裂症症状目前基本缓解,但并未痊愈。原告可以进行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监护人即被告徐阳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在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告的精神分裂症已痊愈,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目前情况,将原告安排在青春康复院进行康复治疗,是原告的监护人徐阳认为最好的监护方法。原告不是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而是在原告因殴打其父亲,已经有危害他人的安全行为的情况下,由原告的父亲在居委会的协助下强制将原告送入青春康复院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综上所述,法院判原告徐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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