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叔侄错案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对责任人)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照此逻辑,我总结一下就是,叔侄冤案的制造者们都是在内部问责中被处理或是和谐掉了。这就难免让人心生疑问:一、内部问责如果都能起作用,还要法律责任何用?二、又有多少领导人是在内部问责中步步高升的?是否,叔侄冤案的制造者们都已经高升,所以难以追责和问罪?三、内部问责的威慑力有多大?内部处理到底如何处理?内部问责到底有无问责?是否已演化成内部处理就是不处理,内部问责就是没有责?
一起冤案,官方说任何人都不是故意制造,难不成是被告人自认?没有刑讯逼供,没有“神探”公诉,没有枉法裁判,冤案何以酿成?没有对冤案的问责,就没有冤案的停止;没有对责任人的法律追究,就没有预防冤案发生的制度保障;没有对责任人的问罪,冤假错案的再度酿成在所难免。更多时候,内部处理只是为了敷衍公众,而后,冤案酿成的土壤依然肥沃,隔靴挠痒式的内部问责不见对谁问了责,也不知到底问了什么责!而今,曾经的“神探”公诉人聂海芬身安犹在?对她,又问了什么责?这一切都是未知,也都未对外公开,这难免让人心生不解,莫非叔侄冤案中的“神探”公诉人还在继续“制造冤案”或是已经高升而无法问责?
不对冤案酿造者进行追责和问罪,冤假错案难免还会再度酿成,而且,还会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也说明,中国式冤案纠错机制的弊端即在于责任人无需担责,纠错者还会受到表彰,另一层面,这等同于鼓励制造冤假错案,因为,在冤假错案中不仅无人对此承担责任,还会有人因冤假错案而受到表彰,这样的冤假错案生成机制也正迎合了之前最高院副院长的冤假错案“功大于过”言论。虽说,受表彰的冤假错案纠错者理应给与其相应奖励和肯定,但是,针对错案酿造者的追责却不能缺席,错案既已酿成,在法律层面内,没有任何一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难免让人生疑,莫非之前叔侄冤案的办案人员都是在非主观故意情况下的适用法律错误?
一起冤案的酿成,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难逃其责,指不定,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政法委的身影和旨意也贯穿始终。而在叔侄冤案中,曾经的政法委负责人如今又在何方?曾经的办案人员是否已经高升?基于此,或才是叔侄冤案难以问责的缘由!而没有建立起案件终生负责制,当曾经的办案人员职位高升,冤案的追责和问罪便更难以启动,因为中国式问责的逻辑在于看职位大小,如果还是普通职员,追责和问罪在所难免,如果已经官升几级,那么追责和问罪就多半在内部消化,以免影响了领导的大好前程。再者,办案人员如果无需对案件终生负责,任何一位办案人员难免马虎大意,甚或是故意办错案,因为事后的内部责任承担相比于破案时获得的巨大收益,简直无法比拟,在如此对比下,错案的酿成只会再度增加,而不会趋于减少。
而近期,叔侄冤案的体制内纠错者张飚检察官正在受到各界人士以及各中央机构的大力表彰,这一点有助于鼓舞更多人士纠正错案和冤案,但是,谁有机会和耐心如张飚检察官一样几年如一日地坚持寻找各方人士并从中协调?再者,张飚检察官之前给相关部门邮寄的信件和信函,曾将这些信件和信函退回或是置之不理的那些人,难道不应该也对叔侄冤案承担责任么?我们只记得了表彰,但却忘记了追责,我们只记得了欢呼纠错,但忘却了兴师问罪。在叔侄冤案中,比表彰张飚检察官更重要的应该是对责任人进行法律层面的追责,直至追究相关人员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如此,才能惊醒和警示日后的冤假错案制造者——莫作假,作假必被捉。
如今,昭雪了叔侄冤案,却只给了责任人简单的内部问责,而公众也不知内部问责到底是个什么责,这样的冤假错案纠错机制,不仅无助于重塑司法威信,甚至于,还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纠错的质疑。再者,内部问责还会误导办案人员制造冤假错案责任不大,日后,更多的冤假错案积存,便是司法渐趋失去民心之际。如果,司法真要努力避免和渐趋杜绝冤假错案的酿成,请先对造冤者进行追责和问罪,没有法律追究的冤案酿成就是在鼓励制造冤案,没有责任承担的纠错机制就是在放纵冤案生成。 此文完成于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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