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仿制瑞士“格列卫”的抗癌药,可使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万多元药费。白血病患者陆勇,因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假药”,被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10日晚,陆勇抵京,刚下飞机即被警方逮捕。 办三张信用卡 帮千名病友买药 陆勇现年47岁。2002年,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两年后,他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瑞士“格列卫”的抗癌药售价仅为200元左右,而他之前一直服用的瑞士“格列卫”每盒高达23500元。 于是,陆勇开始服用仿制“格列卫”,并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达数千人。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买了3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 2013年8月下旬,湖南警方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法与情并不矛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理学教研室化国宇博士向法晚记者表示,在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法与人情的关系在“法不容情”、“法律不外乎人情”等俗语中就有所体现。 “法不容情”中的“情”指的是人的私情,包括亲情、友情、爱情。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不应受个人私情的干扰。 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则指的是世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之常情。现代法治要求的不是教条主义的依法办事,而是“良法善治”。 良法应是“理”与“力”的结合,法律既要有权威,又要讲道理。因此,法与“人情”并不总是矛盾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当中,除了法律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审情度理,考虑具体的案情、特定的伦理道德观念等。 发生冲突时,如果是与私情的冲突,那必然应当坚决依法办事。如果是与世情冲突,在裁判时应将法律依据与情理考量结合在一起,尽量实现法意与人情的兼顾。 化国宇表示,法律的权威闪耀之处并不在于对法条的机械宣读,而是在论法说理中体现的人文关怀。 对此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良钢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印度和中国均属于发展中国家,如果印度仿制“格列卫”是合法的,中国为何不能合法仿制?是“格列卫”拥有者的国别歧视,还是中印国内法存在不同?另外,我国知识产权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是否也应考虑某些例外? 定罪给个理由!构成犯罪的理由——未经审批 陆勇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成为本案焦点,也颇具争议。 王良钢表示,团购印度仿制药必须经过国家批准。陆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虽然团购该药对白血病患者有好处,他也没获利,但是,“销售假药罪”并不以牟利与否作为标准。 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病人自用非销售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则认为: 首先,陆勇代购药品数量较少,范围较窄,并且是特定病人定向购买用于自用。陆勇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客观上是代购药品而非销售药品。 其次,虽然在程序上没有办理进口手续,但是其行为并没有扰乱药品销售市场秩序。 第三,所代购的药不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因此,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病友求情或影响量刑 300余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司法机关会接受吗? 王良钢表示,民意有时是我国司法机关考量的因素,但不属于法定情节。病友的联名请求及社会各界的同情,对陆勇的量刑应当有正面意义,但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还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裁判。 哪些是“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按假药论处”包括六种情形: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王良钢表示,陆勇代购的“格列卫”属于“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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