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确定,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11月6日《长江日报》)。 武汉市各级行政机关目前平均每年遭遇大约七百余件行政诉讼,审理结果中败诉率为10.7%。总体而言,这个比例并不算高,但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然任重道远。 在法治意识日益普及与强化的时代背景下,政府被百姓告上法庭早已是稀松平常之事,并不丢人。但是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吃败仗,政府的公信力必然受损。过去,很少有管事的责任人为此付出代价,从而导致政府败诉之后,形象“损而无感”。一个极端的例子,某地有个乡镇5年共打了20件行政官司,竟然败诉18件,可谓“一败涂地”,却照样安然自得。 近年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败诉问责”制度,今年这方面的动静似乎更大,武汉也是顺势而为。理论上讲,有了既对事也对人的严厉“家规”摆在面前,今后各级行政主体出手之前的一举一动,应该会多几分掂量,起码不至于轻举妄动、毫无顾忌,这是前点制约;闯祸之后,行政责任人再也不会若无其事,稳坐交椅,这是后点制裁。 不过,如果拓展开来充分考量“败诉问责”,笔者不仅对此持谨慎乐观态度,甚至有理由忧从中来。良愿未必结良果,“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特质显著,“隐情”复杂,远不是一张白纸黑字的判决那么简单。剑指政府官员的“败诉问责”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有可能显示出其一明一暗的“双刃”性,暗之“刃”伤害的恰恰是本指望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权利的普通民众。 目前的现实状况,“民告官”已经属于坎坷之路,不仅是百姓“性价比”最低的一种维权方式,而且胜算通常不大,结果大多“权(利)财两空”。“败诉问责”制的推行,让责任主体由过去抽象意义上的“政府”具化为“人”,这在正面加大官员“败诉”压力的同时,背面其实也容易加大他们采取非常措施或息讼、或“扭败为胜”的冲动。“民告官”从来就是一场力量严重不对等的博弈,为规避问责,强势一方一旦志在必胜,就是错了也会“想方设法”死扛。重要的是,他们根本不缺死扛的力量。而弱民一方,处境势必由此雪上加霜。 “强官”之强在于,政府各部委办局手上皆拥有“富甲一方”的权力资源,中国式的官场生态里,没有谁敢拍胸脯说自己“超凡脱俗”。一个锅里吃饭,低头不见抬头见,行政与司法这两个权力主体既然暂时并没有形成理想中的格局,那么,它们彼此之间存在心照不宣的互惠互济,也就不足为怪了。事情到了这样的份上,所谓“败诉率”能否真实客观地反映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是要打上问号的。笔者手上有一份材料,西北某市自三年前推出《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后,2010年比2009年的行政败诉案件锐减了70%,而2011年迄今,行政诉讼中政府更是“零败诉”! 因此我们有理由想到,“败诉问责”制在对防范官员犯错发挥警示作用构成某种“利好”的同时,对政府部门已错之纠错则构成反向“利空”。在经历诸如行政复议等相关程序之后,老百姓迫不得已而递上状子“告官”,已经是他们实施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连这根稻草都被稀里糊涂地“瘦身”,官司打得还有什么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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